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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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5年6月1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八五年/第四号

(1985年6月18日通过) 附:

  1. 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2. 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决定
(1985年6月18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并同时声明对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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