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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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5年6月1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八五年/第四號

(1985年6月18日通過) 附:

  1. 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
  2. 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的決定
(1985年6月18日通過)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並同時聲明對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予以保留。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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