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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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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16年1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德黑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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