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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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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4月2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2016年1月2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德黑蘭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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