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外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4月2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附: |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2016年1月2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德黑蘭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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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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