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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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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2013年10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熊本签署的《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
本作品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
公有领域
。
分类
:
2016年
2016年4月
2016年4月28日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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