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成立新开发银行的协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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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成立新开发银行的协议》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14年7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巴西福塔雷萨签署的《成立新开发银行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协议》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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