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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协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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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设立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协议》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29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4年10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华盛顿签署的《设立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协议》。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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