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1956年11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50次会議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隊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約。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在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隊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約的同时,决定对该公約第十条作如下保留:
拘留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或医务人員及随軍牧师的國家請求中立國或人道主义組織担任应由保护國执行的任务时,除非得到被保护人本國政府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将不承認此种請求为合法。
![]() |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