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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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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6年11月5日於北京市
(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的決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五六年/第四十號
(1956年11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

1956年11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0次會議決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決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的同時,決定對該公約第十條作如下保留:

拘留傷者、病者、遇船難者或醫務人員及隨軍牧師的國家請求中立國或人道主義組織擔任應由保護國執行的任務時,除非得到被保護人本國政府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不承認此種請求為合法。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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