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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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根据毛主席、党中央的指示提出的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建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
  这个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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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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