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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爭罪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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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根據毛主席、黨中央的指示提出的關於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爭罪犯的建議,決定: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並予以公民權。
  這個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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