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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縣鄉改變建制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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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縣鄉改變建制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
制定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3月10日
(1955年3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省、縣、鄉改變建制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超過選舉法規定名額問題的意見,決定:因改變建制而合併的省、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超過選舉法規定名額時,一律保持現有名額,待選舉省、縣、鄉下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再行調整。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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