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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縣鄉改變建制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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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縣鄉改變建制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3月10日
(1955年3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省、縣、鄉改變建制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超過選舉法規定名額問題的意見,決定:因改變建制而合併的省、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超過選舉法規定名額時,一律保持現有名額,待選舉省、縣、鄉下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再行調整。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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