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县乡改变建制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县乡改变建制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5年3月10日
(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省、县、乡改变建制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超过选举法规定名额问题的意见,决定:因改变建制而合并的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超过选举法规定名额时,一律保持现有名额,待选举省、县、乡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再行调整。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