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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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蔡达峰
2022年8月3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五号
——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蔡达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科学普及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崇高事业,是普惠民生、兼济天下的公益行动,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动新时代科普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编辑]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并开创性地提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为我国新时代科普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开展科普法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本次执法检查,是科普法颁布实施20年来的首次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栗战书委员长专门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这次检查科普法实施情况,第一个任务就是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的指示、论述,既推动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也推动全民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的普及”,并明确“本次检查还有一个任务,就是调查了解实践对修法提出的新需求,突出法律自身存在的空白点、薄弱点和不适应,提出修改本法的意见建议,为修改好这部法律提供坚实可靠的依据”。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蔡达峰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振武、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李学勇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4月11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的重要论述,传达学习栗战书委员长的批示要求,部署执法检查工作。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协负责同志汇报科普法的实施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中国科学院提供书面汇报材料。4月至7月,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由常委会领导带队对北京、山东、河南、广东、云南、新疆6省(区、市)实施科普法情况进行检查,深入19个地市州,实地检查90家科普场馆设施,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6次会议,听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与科普工作者、科学家、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座谈交流。同时委托辽宁、福建、江西、湖北、四川、陕西6省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普法实施情况开展自查。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科普研究所进行法律实施情况评估和问卷调查,回收21480份有效问卷,形成2份委托评估报告和1份问卷调查报告。7月22日,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

这次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思想引领与实践行动相统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重要论述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边检查边宣讲,以实际行动推动新时代科普高质量发展。二是法律监督与法律修改相促进。认真落实栗战书委员长的批示要求,围绕执法检查和法律修改两项任务,深入调查了解实践对修法提出的新需求,认真梳理总结、研究提出修改科普法的意见。三是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通过前期调研确定7大检查重点并细化为26个具体问题,检查中紧扣法律规定,着重发现和研究法律实施中的堵点难点,推动行之有效的科普制度落实到位。四是视频听取汇报、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协同。坚持防控和检查两手抓、两不误,在定点检查的同时,随机抽查11个城市的21个点位,还采取视频会议、委托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多渠道了解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确保执法检查力度不减、标准不降,取得扎实成效。

二、实施成效[编辑]

从检查情况看,科普法的制定实施,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引领我国科普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国务院及各部门、各地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科普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科普法,推动科普工作体系逐步健全,科普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全民科学素质大幅提升,创新文化建设深入推进,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科普协同工作格局日趋完善[编辑]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先后制定了科普条例或实施办法,天津、广西、宁夏、新疆等地开展了科普条例修订或监督工作,山东、河南等地出台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科普教育基地、防震减灾科普的政策法规。层次分明、覆盖全面的科普法律制度规范基本形成。二是科普发展规划稳步落实。国务院先后出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中办、国办即将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科普发展五年规划,16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纳入本级党委、政府考核。三是工作协调机制持续优化。国务院推动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科学素质建设协同机制日益完善。科技部牵头建立由41个部门组成的全国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依法建立健全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科普。北京、上海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协同联动的科普发展格局加快形成。

(二)全民科学素质水平大幅提升[编辑]

科普向公众传递科学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推动我国科学素质水平跨入新的发展阶段。据统计,2020年我国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10.56%,是2005年1.6%的6.6倍。全国各地公民科学素质水平跨越提升,上海、北京超过24%,位居全国前两位;广东、福建、山东、湖北等8省市超过全国总体水平;辽宁、河南、陕西等6省市超过10%。东部地区科学素质水平持续领跑,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三大城市群分别达到15.54%、15.21%和14.24%,科学素质对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呈现出显著促进作用。科普已成为科学素质提升的重要手段,面向青少年、农民等重点人群的科普活动蓬勃开展。如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大国工匠进校园、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等品牌活动深入开展,贴近百姓、影响广泛。全国科普日累计组织各类科普活动32.2万项,辐射公众达25亿人次。

(三)科普事业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编辑]

一是财政投入稳步增长。2013—2022年,全国财政科普支出1455.31亿元,年均增长8.16%。2020年,全社会科普经费筹集额达到171.72亿元,比2006年增长266.7%。2022年安排补助资金66.79亿元,支持全国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免费开放。二是支出结构逐步优化。大部分经费用于举办科普活动、建设科普场馆,着力保障科普工作重点项目。2020年,全国科普活动、科普场馆基建支出为81.63亿、41.43亿元,占科普经费使用总额的47.47%、24.09%。三是科普场馆建设加快发展。2020年全国共有科技馆和科技类博物馆1525个,比2006年增加193.8%。实体科技馆、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农村中学科技馆和数字科技馆构成的现代科技馆体系快速发展。国家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等科研基地向社会开放8328个。实地检查的北京自然博物馆、山东泰山体育产业集团博物馆、河南网络安全科技馆、云南玉溪防震减灾科普馆、新疆乡村科普馆等,已成为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的重要平台。

(四)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明显[编辑]

各地坚持把科普融入科技创新、疫情防控、乡村振兴、文旅教育等领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如举办“百年韶华科普为民——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百年科普展”,突出党对科普事业的全面领导和方向指引;“科技战疫”行动广泛传播防疫科普知识,助力遏制新冠疫情扩散蔓延;“科技冬奥”主题展览普及冰雪运动知识,激发公众的科学兴趣和冰雪热情;“天宫课堂”通过天地互动的太空实验,在孩子们心中播下科学和梦想的种子。河南、江西、宁夏等地以科技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将先进的技术套餐送到工厂企业和田间地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精心打造奶牛科普馆,成为集科普、文旅、养殖为一体的综合科普教育基地。云南、新疆等地积极开展科普大篷车活动,推动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科学素质不断提升。

(五)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稳步发展[编辑]

一是科普人员规模逐步扩大。2020年,全国科普专兼职人员总数181.30万人,其中专职、兼职人员分别为24.87万、156.43万人,占当年科普人员总数的13.72%、86.28%。各地积极配备科普专兼职人员,浙江、四川、江苏和湖北4省超过10万人,河南、广东、北京、云南等14省市超过5万人。二是科普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完善。全国高校设有科学教育等与科普相关的本科专业,相关部门联合推进高层次科学教育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北京在全国率先增设科学传播专业职称,创新推行职称分类评价和代表作评审制度。湖北等地设立省级科普奖,山东、云南、新疆等地开展了省级以下科普评奖,表彰做出科普贡献的组织和人员。三是科普人才队伍多元发展。越来越多的科学家主动向公众传播前沿科学知识,科技特派员成为科学信息可达基层的重要节点,科普志愿者发挥了科普生力军的重要作用。

(六)科普传播内容和方法手段日渐丰富[编辑]

大量脍炙人口的科普原创作品投放市场,呈现出多样化、分众化发展的趋势。2020年,全国共发行科技类报纸1.58亿份,发行科普图书9853.60万册,发行科普期刊1.31亿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科普(技)节目总时长12.83万、16.46万小时,开办与科普相关的专业频率、频道58套;建设科普网站2732个、科普类微博3282个、科普类微信公众号8632个,极大丰富了公众科普文化需求。科普传播正由线下平面化向线上数字化、智能化相结合的方向发展,科普传播信息化变革向纵深推进。各地通过网络、微博、微信形式传播的科学信息已占八成以上,成为公众参与科普、了解科学的主渠道。广东积极建设具有传播、交易、管理三大功能的“粤科普”公共服务平台。中国科协打造的“科普中国”平台聚合传播渠道716家,传播量累计426亿人次,成为国内最权威的“国家队”科普传播品牌。

三、主要问题[编辑]

从检查情况看,随着时代发展和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科普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挑战,其中既有科普法实施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对党和国家科普决策部署领会不深刻、工作跟不上的问题,还有科普法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认识还不到位[编辑]

一些地方没有站在新时代和战略高度深刻理解科普工作的重要性,对科普服务科技强国建设的基础性作用认识不充分,还未牢固树立“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观念。实践中,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融合发展不足,缺乏落实“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制度与措施,“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还处在明显的不平衡状态。如在一些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科普工作仍属于“软任务”“软指标”,普遍存在重科研轻科普、科研与科普相脱节的现象。在科普理念上,一些地方仍存在重科学技术知识普及,轻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的现象,科学理性、求实创新的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一些面向大众的科普活动,文化自信、创新自信导向不足,过于强调科技的现实功用价值,忽视了对科学文化、创新文化的塑造和培育。

(二)科普工作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编辑]

科普法第10—12条对科普工作协调制度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科协的主要职责作出规定。检查发现,一些责任主体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发问题响应不足,科普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度依然有限。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有的地方落实还不到位,科普工作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力度不够。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能分割重叠,组织管理力量分散,政策引导能力不足,全社会参与科普的意识不强、力度不够,科普工作合力有待增强。科普法确定科协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但在执行中未赋予基层科协相应支持和保障,导致一些基层组织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一些地方反映,科普能力建设存在“上热中温下冷”、逐级弱化、基层薄弱的现象,基层科普能力和管理力量不足,科普创作和科普传播不活跃,尚未完全打通科普的基层末端。

(三)科普公共服务效能有待提高[编辑]

科普法第2、7条规定,科普工作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第14、15、24条对科普场馆建设、利用、开放等作出规定。检查发现,一些地方科普工作的覆盖面和针对性不强,影响了科普服务的质量和可达性。一是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科普场馆数量不足。地市、县区科普设施偏少,社区、农村科普设施规模缩减。2020年,全国城市社区科普(技)专用活动室、农村科普(技)活动场地同比减少8.93%、20.38%。二是部分科普场馆使用效益还不够高。一些地方重场馆建设、轻科普服务,各类场馆之间缺乏自身特色和联动协作,展教资源创新和服务能力不强。一些地区的科普场馆规模小、展品资源更新慢、后续维护能力不足。一些已经建成或认定的科普基地、示范基地活跃度不高。三是科普服务效果还不够强。一些科普工作重活动、轻日常,规定动作多、自选动作少,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契合度不高,分众化、精准化科普服务供给不足。一些地方科普人员专职力量不足、讲解队伍不稳定,导致一些科普场馆有“展”无“教”。

(四)科普经费投入和保障还不充分[编辑]

科普法第23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第25—27条对科普税收优惠、科普基金、捐赠资助等作出规定。检查中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反映,科普经费投入和实际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影响了科普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是投入总量仍显不足。2020年全社会科普经费筹集额171.72亿元,仅占全社会研发投入2.44万亿元的0.7%,不足1个百分点,比重明显偏低。受疫情防控等多重因素影响,2020年全社会科普经费投入强度有所下降,较2019年同比减少7.44%。一些地方科普经费投入欠缺,近几年有的地市州科普经费压减50%—70%,有的甚至未安排科普经费。二是投入结构不尽合理。科普是公益性事业,科普经费以财政投入为主。2020年全国财政科普投入138.39亿元,占全社会科普经费筹集额的80.59%,个别省份的比重甚至达到90%,科普经费筹措渠道较为单一。三是多元投入渠道不够畅通。企业投入、社会捐赠也是科普经费的重要来源,但企业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科普企业数量少、规模小,仍处于发展缓慢的起步阶段。科普基金、捐赠资助等规定操作性不强,税收优惠还需加大支持力度。

(五)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亟需加强[编辑]

科普法第15、24、29条对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科普专职人员配备、表彰奖励等作出规定。我国科普工作体系庞大、点多面广、任务艰巨,当前的科普人才队伍难以满足科普发展的实际需要。一是科普专职人员规模偏小。2016—2019年,我国科普人员大致在180万上下浮动,其中专职人员为22.35—25.02万人,仅占总规模的12.07%—13.38%。2020年全国科普人员181.30万人,其中专职创作、专职讲解人员只占总规模的1.02%、2.29%。二是科技工作者参与度偏低。科学知识生产者与传播者相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虽然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的认同度高、意愿强,但由于实质性的考核评价机制缺失,导致其行动力明显偏弱,从科研到科普的传递链条不畅通。三是激励奖励机制尚不健全。科学家、工程师、教师等供给端参与科普动力不足,科普成效还不能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薪酬分配的考核依据。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普奖项数量类型少、知名度不高。科普成果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中的评奖比例和奖励范围有限,缺乏科普奖励的独特性和感召力。

(六)科普传播内容和方法手段与新时代要求还不相适应[编辑]

信息技术和媒介技术的快速迭代发展,对科普传播的内容和方法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些新型科普产品的内容创新、服务创新不足,没有充分挖掘自身使用场景和承载资源的优势,沉浸式、趣味性、体验性互动少,创作展出质量不高,对公众吸引力不强。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新技术利用上落后于时代发展,通过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进行科普传播的方法手段不多,仍局限于图书报刊、广播电视、音像制品、宣传栏、宣传画等传统媒介,尚未形成信息化、全媒体、多渠道的科普传播矩阵。由于科普生产和传播主体的多样化,一些新媒体、自媒体科普在丰富科普资源、拓宽传播渠道的同时,也存在科普产品和内容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甚至引发传播伪科学、反科学、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

四、意见建议[编辑]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要求,检查组对进一步以法治力量推动新时代科普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编辑]

要坚持党对科普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理解“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丰富内涵,深刻认识科学普及在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性、基础性作用,形成“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战略共识,构建“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制度安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作为科普工作的根本遵循,贯穿落实到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牢固树立抓科普与抓创新并重、抓创新必须抓科普的理念,促进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有效对接、深度融合,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发展和广泛普及,以创新和科普的双重动力助推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强国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夯实科学根基。

(二)立足新发展阶段,更好助力高质量发展[编辑]

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视野,审视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的发展任务。既要在科技、产业等重要领域抢占制高点,形成综合国力竞争的强大优势和硬实力,也要在全民科学素质、人才质量、创新文化等方面形成强大的软实力,“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提升科技支撑的整体效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科普在夯实科技原创基础与促进社会进步中的作用,着力开展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加强对青少年的科普教育,并在教材和指定课外读物中更多体现出来。加快提升农民科学素质水平,补齐农业农村科普工作短板。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基层干部的科学素质教育培训,提高科学决策能力,树立科学执政观念。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家、产业工人等运用新科技知识的普及力度,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实体经济中的转化应用。科普工作要覆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拓展和深化对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的传播,坚定文化自信和创新自信,培育理性质疑、勇于创新、求真务实、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让“创新第一动力”的理念落地生根。要强化科普价值引领,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科普润物无声的作用,使爱国主义和科学理性深度植入公众心中,以科学普及助力社会和谐,助推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科普工作体制机制,增强科普工作合力[编辑]

一是健全科普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协同推进,各级政府要将科普发展目标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政府考核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普工作协调制度,完善科学素质建设协同机制,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市场化运行的大科普工作格局。二是强化全社会科普责任。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规划引导、政策供给、投入保障和监督检查,做到有规划、有政策、有组织、有载体、有方法、知需求。优化跨部门协商决策机制,加强应急科普能力建设,提高科普服务和组织动员能力,充分发挥新媒体的科普传播优势,凝聚科研院所、学校、企业、群团组织等各方力量,共建共享“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科普传播网络。三是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中,结合实际需求合理设置科普指标,建立科普任务进科研项目、科普经费进科研预算、科普人员进科研团队、科普成果进科研考核的“四进入”机制,构建“科研+科普”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四是健全科普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科普工作评价,从相关政策法规执行、科普资源投入、科普项目实施等方面,开展常态化、即时性科普监测评估。

(四)增强科普服务效能,满足公众多元科普需求[编辑]

一是繁荣科普作品创作。培育高水平科普创作中心,围绕“四个面向”等重大主题,提升科普作品原创能力和制作水平。运用新技术手段开发动漫、短视频、游戏、科幻片等科普作品,丰富科普作品新形态。二是加强新技术在科普传播中的应用,创新科普传播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等新技术加强科普信息化建设。推广“中央厨房”等科普传播形式,构建一次采集、多元生成、融合传播渠道,打造健康中国新媒体、“科普中国”平台等科普传播“国家队”。三是提升科普服务效能。坚持以公众需求为导向,把科学知识及时精准送达科普受众,让公众理解科学、让科学普惠人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资源开展科普服务,提升科普进学校进家庭的服务效能。增强科普传播参与、互动和体验效果,用老百姓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让生动有趣、直观快捷的科普进入千家万户、触手可及。四是强化科普领域舆论引导。增强科普领域风险防控意识和国家安全观念,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既要注重发挥新媒体、自媒体对科普传播的正向作用,又要对其科普产品内容和质量加强规范管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反对伪科学、反科学,打击假借科普名义散布谣言、欺骗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五是加强科普交流合作。拓宽科技人文交流渠道,引进国外优秀科普成果,开展青少年国际科普交流,积极组织国际科普活动,打造“一带一路”等区域科普合作平台,推动优质科普资源共建共享。

(五)提高投入和保障能力,推动科普工作可持续发展[编辑]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科普事业。加大科技馆免费开放力度,加强免费开放资金保障。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在各级财政紧平衡的情况下,要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主体、多渠道投入机制。二是健全人才培养与评价机制。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扩大科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鼓励支持大学生和研究生积极参与科普活动。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科学传播第一发球员”作用,推动科技资源直接快捷地转化为科普资源。加强科普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注重引导高素质农民、城镇居民等志愿者积极参与科普。完善科普专兼职人员评价激励机制,把科普成效纳入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薪酬分配的业绩考核范围。鼓励地方加强科普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研究制定科普专业职称评审标准。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奖项和奖励基金,扩大国家科技奖励体系中科普成果的评奖比例和奖励范围。三是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布局。全面提升现代科技馆体系服务能力,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建设科技馆,鼓励和支持具有特色的科普教育基地均衡发展,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科普。四是实施科普援助工程。把科普援助纳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和东西部协作内容,针对西部地区、民族地区系统开发制作不同类型的科普产品,加大优质科普资源援助力度,提升当地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六)加快法律修订进程,健全科普法律制度[编辑]

科普法是我国科技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促进我国科普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和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科普本身的理念、内涵、机制、形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法律的一些条款规定比较宽泛和原则,在实施中存在落地难、效果弱的现象,检查中各地都提出了修改科普法的建议。修改科普法要坚持继承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巩固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现行法律制度,细化丰富相关条款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结合发展形势和实践经验,补充增加新的制度措施。一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的重要论述,完善科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增加科技创新、科学精神、科学素质等方面的内容。二是强化科普发展的主体责任,完善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的体制机制,扩充社会组织、科普工作者等方面的条款。三是体现科普立法的时代性和前瞻性,突出新媒体科普传播功能,加强新形态新媒体环境下科普内容的规范和引导,强化科普信息传播管理,新增科普活动、科普产品等方面的规定。四是完善科普发展激励机制,加强对科普人员的激励和保障,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的动员、激励和监督机制。五是加强与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的有效衔接,促进科研与科普有机结合,推动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两翼融合。检查组根据各方建议,综合研究提出关于修改科普法的意见,已转交由科技部牵头的科普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快科普法修改进程,尽早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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