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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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110件,其中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56件、制定法律的议案53件、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归类后,共有64个立法项目和1个执法检查项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要求,2022年3月1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会议,邀请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等29个部门和单位的同志共同研究议案办理工作,就分工提出议案初步处理意见作出安排,明确相关要求。各承办部门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认真研究议案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代表工作计划》要求,在办理过程中积极与代表联系沟通,采取电话视频、当面汇报、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征求代表的意见。从承办单位反馈汇总的情况看,代表对议案答复意见及办理工作表示认可满意。同时,全国人大财经委结合议案办理工作,对已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负责联系审议的立法项目,召开联系审议立法工作座谈会,督促有关部门加快立法工作进度。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对每件议案分别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9月29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第七十三次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2件议案提出的项目已完成。建议修改反垄断法(1件)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建议开展外商投资法执法检查(1件)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实施。
二、代表提出的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12件)、反不正当竞争法(1件)、铁路法(3件)、保险法(1件)、商业银行法(4件)、税收征收管理法(1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件)、反洗钱法(2件)、民用航空法(1件)、产品质量法(1件),建议制定能源法(2件)、电信法(3件)、金融稳定法(2件)、社会信用法(5件),共39件议案涉及的14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有关单位加快工作进程,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三、代表提出的建议修改邮政法(2件)、票据法(1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件)、商标法(3件)、节约能源法(1件)、政府采购法(1件)、公路法(2件)、信托法(2件)、建筑法(4件)、个人所得税法(1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件)、企业国有资产法(1件)、对外贸易法(1件)、海关法(2件)、环境保护税法(1件),建议制定数据资产登记法(1件)、商业秘密法(2件)、商事调解法(2件)、数字经济促进法(5件)、发展规划法(2件)、彩票法(2件)、地理标志保护法(1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件)、物业管理法(1件)、住房租赁法(2件)、航空产业促进法(1件)、征信管理法(2件)、贸易调整援助法(1件)、存款保险法(1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法(1件)、普惠金融促进法(2件)、金融控股公司法(1件)、业主委员会选举法(1件)、房屋安全管理法(1件)、国债法(1件)、公益广告法(1件)、大数据管理法(1件)、交通运输法(1件)、数据产权法(1件)、房地产交易法(1件),共60件议案涉及的40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四、代表提出的建议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1件)、标准化法(1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件)、证券法(1件),制定无人机飞行管理法(1件)、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法(1件)、通用航空法(1件)、政务数据共享法(1件)、外空安全法(1件),共9件议案提出的9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进一步加大现行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
一、2件议案提出的项目已完成,建议修改反垄断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建议开展外商投资法执法检查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实施
[编辑]1.李志强等30名代表(第50号议案)提出,反垄断法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建议修改反垄断法,建立与统一执法相适应的规则体系,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健全反垄断案件管辖规则,增加境外反垄断合规内容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其间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了部分意见,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2022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
2.杲云等32名代表(第25号议案)提出,为促进法律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商投资、展示对外开放成果,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外商投资法执法检查,全面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法律实施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有针对性提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执法检查工作,将其列入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具体组织实施。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四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分4个检查组赴北京等8个省(市)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委托辽宁等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公平一致对待外资企业、保障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三个重点难点作为专题赴天津市、江苏省南京市和苏州市、山东省青岛市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期间,同步委托有关单位和研究机构开展了课题研究及大数据分析,为全面了解法律实施情况提供了有力支撑。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外商投资法执法检查报告。下一步,全国人大财经委将加强跟踪督查,推动有关方面认真实施法律、切实解决问题、加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措施,把这次执法检查的成果充分运用好落实好,促进外商投资健康发展。
二、39件议案提出的14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有关单位加快工作进程,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编辑]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27件
3.陈晶莹等30名代表、上海代表团、聂永平等30名代表、云南代表团、曹宝华等31名代表、白鹤翔等30名代表、肖胜方等31名代表、王景武等32名代表、张晓庆等31名代表、李亚兰等30名代表、王静成等42名代表、胡季强等31名代表(第22号、第31号、第49号、第54号、第192号、第244号、第253号、第260号、第351号、第352号、第456号、第467号议案)提出,企业破产法对于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化解过剩产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完善破产财产、债权人保护、管理人、重整及清算转重整、跨境破产、法律责任等内容,增加个人破产、府院协调、预重整、破产简易程序和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等。全国人大财经委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认为代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企业破产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财经委自2019年牵头成立起草组以来,深入开展修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法律评估、课题研究、大数据分析,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对修法涉及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委托有关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专题研究,多次召开起草组会议,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起草工作,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议案提出的建议多数在修订草案中已有体现。全国人大财经委将继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按照程序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马玉红等30名代表(第26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竞争行为更为纷繁复杂,不正当竞争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反不正当竞争规制范围。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该局积极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建设,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列入2022年度工作要点,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目前已多方征集意见,开展修法研究,并运用大数据技术梳理国际经验和舆论关注。下一步,该局将积极配合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各项工作,对议案提出的数据造假、域名抢注等具体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充分调研论证,继续与代表加强沟通交流,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并充分研究吸收。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建议加快工作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陈靖等31名代表、陈爱莲等30名代表、杨伟军等30名代表(第74号、第123号、第246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铁路成网、高铁快速发展,铁路事业迅猛发展,铁路管理体制、运输经营、安全管理发生了深刻变化,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代铁路发展的需求,建议修改铁路法。国家铁路局赞成议案所提意见建议。该局于2014年启动了铁路法修订工作,已形成铁路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由交通运输部呈报国务院。司法部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目前基本定稿。议案提出的持续深化铁路改革、明确铁路监管职能定位和地方铁路管理规定、增加铁路防护设施与警示标志的规定等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已经采纳。该局将进一步研究吸收代表意见,积极配合司法部立法审查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推动立法进程,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张智富等30名代表(第98号议案)提出,为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促进行业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建议修改保险法,加强法律统筹衔接,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界定保险消费者概念,健全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保险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亟需修改完善,保险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该行牵头成立修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已形成保险法修改建议稿向相关部门、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征求意见。议案所提建议对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法律行为、完善保险公司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将予以深入研究吸收。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意见,建议加快修法工作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张智富等30名代表、海南代表团、樊芸等30名代表、周振海等30名代表(第99号、第124号、第348号、第373号议案)提出,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我国银行业进入了新发展阶段,商业银行法在立法原则、监管理念、公司治理、业务规则、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金融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健全客户权益保护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商业银行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该行牵头成立修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已形成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议案所提建议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思路,大部分已在修改建议稿中有所体现。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意见,建议加快修法工作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8.余维祥等30名代表(第173号议案)提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管理方式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各地税务部门已实施多项便捷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关于税务登记的规定已明显滞后,建议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总局赞同议案所提建议,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工作中已有考虑,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以其营业执照作为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不再另行进行税务登记,并将积极配合司法部加快推动修法工作进程。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修法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9.倪海琼等31名代表(第203号议案)提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来,对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了较大改变,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该部已形成修订草案初稿。下一步,将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建议,组织各方专家力量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推动建立适应新发展模式的配套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房地产用地、财税、金融政策,及时将成熟有效的制度和政策纳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内容,同时,推动出台住房租赁条例、住房销售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修法工作奠定基础。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加快修法工作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王景武等32名代表、陈建华等31名代表(第248号、第340号议案)提出,反洗钱法实施以来,我国反洗钱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反洗钱监管效能显著增强,打击洗钱和上游犯罪取得成果,但仍然存在着反洗钱协调合作机制不够顺畅、打击洗钱犯罪不够有力、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职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议修改反洗钱法,进一步明晰国家反洗钱治理架构,强化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相关个人法律责任,完善反洗钱调查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反洗钱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该行在前期研究论证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已于2021年底上报国务院。议案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借鉴意义,大部分已在修订草案有所体现。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加快修法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1.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330号议案)提出,为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建议修改民用航空法,增加多式联运企业豁免的相关规定。中国民航局认为,为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证航空运输安全,多式联运企业如申请成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民用航空法和有关规章设立的条件申请办理。同时,为了保证航班运输的安全保障、运行秩序和市场秩序,航空运输企业的不定期运输需要经过民航主管部门的批准,多式联运相关的不定期运输行为亦须符合上述要求。目前,该局正在配合司法部开展民用航空法的全面修订,配合商务部开展自贸试验区的改革试点,对代表提出的意见会在相关工作中进行论证考虑。民用航空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加快修法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张淑芬等30名代表(第380号议案)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强化抽查结果处理,依法查封、扣押不合格产品,明确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整改、复查要求;调整监管形式,运用经济激励、信息工具和先进管理手段,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质量总体水平。产品质量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市场监管总局组建了修法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起草组,开展法律实施情况评估,已形成修订草案稿并广泛吸取各方意见。议案所提建议在修订草案稿中已有一定体现,该局将认真听取各方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条款。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立法进程,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12件
13.史贵禄等30名代表、云南代表团(第23号、第51号议案)提出,能源问题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有关单行法无法解决国家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不充分、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有效协调滞后、能源综合监管措施缺乏等深层次问题,建议制定能源法。司法部提出,2020年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务院的能源法草案送审稿后,该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立法调研座谈会,开展针对部分企业的书面调研。目前,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能源法草案,抓紧推进立法审查工作。能源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加快工作进程,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4.史贵禄等30名代表、周文涛等31名代表、胡荃等30名代表(第29号、第341号、第400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电信多运营商竞争格局的逐步形成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条例明显落后于行业发展,对电信基础设施的保护不完善,对运营商职责、规划建设等问题缺乏具体规定,建议制定电信法。电信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已形成电信法草案报送国务院,目前正配合司法部开展立法审查。议案所提电信网络建设、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安全及个人隐私、电信市场准入、运营商数据保存范围和期限、公权力机关调查范围、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等内容在草案中大多已有规定,将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吸收代表意见。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5.刘新华等30名代表、白鹤祥等31名代表(第80号、第247号议案)提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关口,建议制定金融稳定法,明确由金融稳定委员会或者中央银行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强化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防范“大而不能倒”;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健全风险处置机制,保障问题机构有序退出;设立专门的风险处置基金,为市场提供紧急的流动性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赞同议案关于制定金融稳定法的建议,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积极推进金融稳定立法工作,已起草形成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稳定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深入研究论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6.田纯刚等31名代表、谢勇等30名代表、沈昌健等30名代表、买世蕊等30名代表、周铁根等32名代表(第164号、第166号、第269号、第338号、第459号议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社会信用奖惩法,明确信用信息范围,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与应用,健全信用信息管理,确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内容与措施,加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强化信用宣传教育,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文件都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制定社会信用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社会信用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均表示将积极推动信用立法工作。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立法涉及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立法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60件议案提出的40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编辑]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23件
17.陈靖等30名代表、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9号、第334号议案)建议修改邮政法,建立快递企业特许经营制度,规定快递企业可以寄递向社会公开或者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公文,明确禁止快递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具体情形,对自贸区内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进行审批权限下放等。国家邮政局认为,议案提出的将快递的定义修改为“按照约定的时限、方式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和修改邮政法中有关合同法内容和邮政企业定义,可以直接采用作为邮政法相关条文的修改方案。同时,当前认定公文有明确的依据,可以为执行邮政法关于快递企业禁止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提供清晰指引;各地对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下放的需求不一样,邮政法不宜在下放问题上“一刀切”,下放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经验正在不断推广。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积极开展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法建议。
18.马玉红等30名代表(第27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票据法,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确立融资性票据合法地位,允许当事人约定部分付款,完善有关票据金额记载不一致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随着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票据法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有必要进行修改。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为完善票据法提供了有益思路,该行将充分研究借鉴,继续推动票据法修订工作,明确电子票据法律地位,研究票据部分付款制度的可行性,并将积极完善票据配套制度,建立商业汇票的信用管理框架,强化商业汇票的市场化约束等。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在修改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同时,积极开展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法建议。
19.上海代表团(第30号议案)提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加强消费环境建设,建议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关于立法宗旨、消费者权益、经营者责任、网络新消费方式、消费者组织、消费维权方式、特殊群体保护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议案所提建议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顺应消费升级趋势,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下一步将认真研究代表意见,不断强化消费领域监管执法和消费者诉求渠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加强修法研究论证,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效能。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建议待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法建议。
20.崔荣华等30名代表、樊芸等30名代表、曾光安等31名代表(第53号、第259号、第333号议案)建议修改商标法,完善关于商标使用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恶意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等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围绕商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强化商标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未能全面解决商标领域存在的问题。该局已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列入其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就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强化商标使用义务、优化授权确权程序等重点问题多次开展深入专题研究和调研论证,积极做好推进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的准备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建议加快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积极开展修法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后续立法规划。
21.崔荣华等30名代表(第73号议案)提出,为提升全社会节约能源意识,推动相关节能财政支持措施更好落地,建议修改节约能源法第六十条,增加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国家级和省级信息化平台建设”的规定。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节约能源法的实施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已建设了许多国家级和省级节能信息平台,对于开展节能宣传、政策推广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将密切跟踪关注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情况,积极开展调研,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推动节约能源法的修改完善。
22.章联生等31名代表(第90号议案)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作为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完善政府采购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集中行使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财政部赞同代表意见,认为政府采购法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为创新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优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该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代表的意见很有针对性,为修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财政部的意见,建议继续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抓紧研究论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23.李洪亮等30名代表、唐岳等30名代表(第96号、第331号议案)提出,随着公路行业特别是货运市场发展,货车超限超载问题日渐突出,危害巨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治理需要,建议修改公路法,完善车辆超限超载相关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认为,议案提出的关于增加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和固定违法事实、全面提升信息化科技手段等建议,对于完善超限超载治理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该部正在积极推进公路法修订工作,将进一步研究吸收代表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思路,不断强化源头治超、科技治超、信用治超,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试点,深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交通运输部意见,建议抓紧研究论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24.张智富等30名代表、王景武等31名代表(第97号、第261号议案)提出,人民群众对财富管理与传承、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的需求不断增加,为引导信托业健康发展,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充分发挥信托在资产管理、三次分配方面积极作用,建议修改信托法,扩大信托法适用范围,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明确信托税收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信托业协会开展了信托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并牵头成立了信托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开展立法研究。议案所提建议为修法工作提供了有益思路,该行将认真研究并推动修改信托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意见,建议积极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加强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推动修法工作。
25.倪海琼等31名代表、陈爱莲等30名代表、邹彬等31名代表、彭寿等48名代表(第120号、第122号、第350号、第461号议案)提出,建筑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科技含量日益提高、建造方式发生较大变化、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修改建筑法,拓展法律适用范围,明确施工许可制度,增加工程担保内容,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约束,增加工程总承包内容,保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化建设工程造价规定,增加对实际施工人的规范条款,增设绿色发展章节等。住房城乡建设部赞同修改建筑法,认为议案对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该部一直积极推进修改建筑法立法研究论证工作,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下一步将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意见,加快推动建筑法修订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加强研究论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26.杨松等30名代表(第207号议案)提出,实践中地方通过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人才、鼓励创业投资,导致部分高收入个人承担与自身收入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低个人所得税,有违公平税负原则,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引入最低税负制。财政部认为,议案所提建议对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提高税收公平性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建立最低税负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避免对正常经济秩序造成干扰,还需要建立完善统一涉税信息系统等配套征管条件。该部将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财政部对议案所提意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法建议。
27.王景武等31名代表(第258号议案)提出,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股东监管、风险处置、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存在着滞后性,一些重要领域仍然无法可依,建议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引导银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完善大股东监管制度,健全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增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等。中国银保监会提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难以满足监管实践的需要,确实需要修改。该会已于2020年7月启动修改工作,深入开展评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扎实开展立法论证,特别对公司治理、股东监管、风险处置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第三方机构监管等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议案所提建议对修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银保监会的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积极推进修法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法建议。
28.周文涛等30名代表(第342号议案)提出,为巩固深化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议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推进企业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加强基础管理制度建设等。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议案所提建议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关部门和单位已经着手对综合性国有资产立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和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等开展研究。全国人大财经委将结合人大国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梳理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经验,进一步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为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做好准备工作,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建议。
29.李康等30名代表(第372号议案)提出,当前边境贸易发展增速慢、水平低、规模小,是国家对外贸易体系的短板,不利于发挥边境贸易在保障和促进边境地区发展中的作用,建议修改对外贸易法,增加边境贸易专章,对边境贸易发展涉及的重点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商务部认为,对外贸易法对边境贸易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就制定具体办法有明确授权,通过配套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作出细化规定并及时优化调整,适应边境贸易发展的需要。下一步将结合边境贸易发展情况和实践需求,细化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则,为推动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法建议。
30.买世蕊等30名代表、刘蕾等30名代表(第377号、第386号议案)提出,随着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现行海关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海关贸易管制执法的实际需要,不利于海关充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建议修改海关法,强化海关监管职能,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海关总署赞同议案所提建议,认为迫切需要对海关法进行修改完善。2018年即启动海关法修改工作,目前已起草形成具体修改条文,建议尽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议案涉及的技术进出口问题,事关国家科技安全,确有必要加强监管,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外贸易法与海关法统筹衔接,明确技术进出口的监管部门与职责配合。对于议案涉及的多式联运承运人作为申报主体、国际服务贸易禁限管理统一表述、分章表述、质疑权、验核证件职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法律效力等问题,将深入调研论证,加强部门间协商沟通,在修法工作研究吸收。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海关总署的意见。
31.温娟等30名代表(第384号议案)提出,臭氧污染日益凸显,而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污染的重要前体物,现行应税污染物中属于挥发性有机物只有22种,未能全面覆盖,建议修改环境保护税法,在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增加挥发性有机物及其污染当量值的设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近年来持续开展对挥发性有机物征收环境保护税相关问题研究,认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涉及的众多行业领域,当前对其征税需要综合考虑减排目标、产业竞争力、企业成本、群众负担等因素,还需要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并做好与排污许可、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从经济、环境、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测算评估。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相关部门继续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待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法建议。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37件
32.邵志清等30名代表(第1号议案)提出,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已具备数据要素流通和数据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基础,但数据要素存在“确权难、定价难、入场难、互信难、监管难”等问题,数据资产登记平台分散且功能少,标准缺失,参与登记的企业和机构数量少,建议制定数据资产登记法,规范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明确登记程序,规范流通与保护,制定技术规则和标准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议案所提建议对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加快我国数据要素发展、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具有很强借鉴意义。该委正与有关部门和地方一起探索推进数据资产登记研究,指导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数据资产相关国际标准制定,不断完善数据法律与标准规范体系,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意见。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33.王霞等30名代表、杨震等30名代表(第7号、第379号议案)提出,我国的商业秘密立法内容分散,法律间有关规定不协调,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创新经济发展,建议制定商业秘密法。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任务,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推动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系统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扩大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强化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大为增强。议案提出的加强商业秘密领域立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意见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对于与时俱进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将系统总结近年来商业秘密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经验,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制度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夯实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治基础。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建议对代表所提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34.王俊峰等30名代表、肖胜方等30名代表(第10号、第256号议案)提出,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商事调解制度,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在总结我国商事调解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和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及《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制定商事调解法。商务部赞同议案所提意见,认为商事调解立法对于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该部两次提出将制定商事调解法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的建议,同时在仲裁法修订工作中推动加强仲裁与调解的衔接。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加强对议案所提商事调解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35.吕建中等31名代表、雷健坤等30名代表、田纯刚等31名代表、田立坤等30名代表、陈保华等30名代表(第24号、第60号、第162号、第374号、第460号议案)提出,数字经济已成为引领全球经济社会变革、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当前我国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日益完善,涵盖网络安全、知识产权、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议题,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议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加强不同领域、不同规范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完善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多元参与、有效协同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议案所提立法建议对于完善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具有积极意义。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保障,该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出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研究制定数据安全评估、数据安全认证等配套法规制度,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着力推进数字经济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加强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36.史贵禄等30名代表、杨震等30名代表(第28号、第375号议案)提出,制定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当前发展规划在编制、调整、实施、追责等方面缺少法律依据,为更好发挥发展规划的导向作用,建议制定发展规划法。司法部赞同议案所提意见,认为应该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管理,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发展规划提供法制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聚焦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已形成发展规划法草案稿,对国家发展规划的定位编制、审查批准、监测评估、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议案提出的重点问题在草案稿中均有体现。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司法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继续研究推进国家发展规划立法,待条件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
37.普尔巴·图格杰加甫等30名代表、耿学梅等30名代表(第52号、462号议案)提出,实践中违法集团滥用彩票公信力、互联网违规销售等情况屡禁不止,彩票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法律层次和效力较低,彩票管理水平滞后,为加强彩票业的监督管理,建议制定彩票法。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实际、能切实解决问题的彩票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已会同各部门成立彩票立法调研小组,搜集各方意见建议,梳理近年来关于制定彩票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整理研究现行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境外彩票立法进行研究,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目前,在彩票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统一认识、深入研究。下一步将继续关注彩票立法进程,在相关立法工作中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38.云南代表团(第55号议案)提出,地理标志是各国普遍承认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建议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确定专门的主管机关,明确地理标志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持有人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目前我国地理标志制度采取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并行,正在修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政策支持。该局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成立专项工作组,围绕立法必要性、两种保护模式的协调、专门立法框架等持续开展研究论证工作,为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提供支撑。下一步将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具体建议,尽快形成地理标志法草案初稿。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建议加强研究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39.刘桂平等32名代表(第84号议案)提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是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全度、成熟度直接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实现、金融机构行为模式和金融监管水平,我国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存在立法层级不高、条款分散、保护力度不够、监管口径不一等突出问题,不能适应我国金融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确有必要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议案提出的明确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和基本权利、健全协调统一监管体系、合理设置法律责任、设立第三方金融投诉纠纷处理机构等建议,对推动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思路。该行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及相关研究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意见,建议加强研究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40.魏洪义等31名代表(第95号议案)提出,物业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区治理水平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休戚相关,但物业管理条例制度设计有缺陷,效力级别较低且可操作性较弱,实践中拖欠物业费、违章搭建及不合理改造、管理乱收费、服务不规范等物业纠纷频发,建议制定物业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赞同议案所提意见,认为随着民法典颁布实施和物业管理实践发展,确有必要完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该部启动了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形成修订草案,正在按照立法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下一步将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制度设计,加快推进条例修订工作,条件成熟时将相关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
41.倪海琼等31名代表、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119号、第335号议案)提出,我国最初房地产法律制度将商品房开发、销售作为发展住房的重点,大量条文都是针对房屋买卖作出的规定,而在房屋租赁立法上相对不足,对于市场监管、租期、租价和租赁期间租赁双方的诸多权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租户居住环境、尊严、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当前城市住房正在逐步由“重售轻租”向“租售并举”转变,为规范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制定住房租赁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赞同议案所提意见。该部正在配合司法部推动出台住房租赁条例,已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等工作,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议案提出的鼓励和规范多方主体参与住房租赁、明确各级职能部门责任、明确租购同权、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严重侵害租赁当事人权益行为予以禁止等问题,在草案中已有规定。下一步将结合代表提出的建议,做好后续立法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出台,条件成熟时再将相关制度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
42.向巧等30名代表(第121号议案)提出,建议制定航空产业促进法,围绕航空强国建设目标,聚焦制约航空产业全产业链自主创新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加快突破大飞机、航空发动机等领域“卡脖子”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议案所提建议为加快推动航空工业法治化进程提供了基础支撑,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航空立法工作,在该议案的基础上尽快启动立法研究论证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深入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43.陈建华等31名代表、白鹤祥等34名代表(第197号、第245号议案)提出,我国征信业在新形势下面临诸多挑战,征信法律效力位阶较低、传统征信监管模式相对滞后、新旧法律法规适用衔接不畅等问题日渐凸显,建议制定征信管理法、征信法,明确征信边界和范围,区分信用信息种类,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设立信用评级等业务规则,健全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全面规范征信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拟在社会信用立法中安排征信专章,按照明确征信体系范畴、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统一基本业务规则、加强权益保护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以解决当前征信法律制度和征信管理的不足的问题。议案所提建议立足于我国征信管理的现实问题,具有宝贵借鉴和参考价值,该行将认真研究吸收,及时调整和优化征信法律制度体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深入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44.朱惠英等31名代表(第204号议案)提出,受疫情和各国贸易管控措施影响,很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冲击,为了补偿贸易损失、帮助恢复活力、促进产业调整,建议制定贸易调整援助法,对受影响的企业或职工实施贸易调整援助。商务部认为,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对于应对国际形势变化,构建与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外贸易法相关条款为实施贸易调整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据,该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的意见。下一步将在跟踪总结地方实践基础上,研究完善相关配套立法,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改进贸易调整援助工作机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45.王玉玲等30名代表(第218号议案)提出,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保障存款保险规范高效发挥作用,建议制定存款保险法,规范存款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早期纠正制度,健全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制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法律框架。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处置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充分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意见,在制定金融稳定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工作中对涉及存款保险的条款进行了完善。议案所提建议对于完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该行将充分吸收借鉴,继续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同时抓紧对存款保险立法相关重点问题开展研究论证,为研究制定存款保险法打牢基础,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意见。
46.亢德芝等36名代表(第224号议案)提出,我国地下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城市地下管廊是解决城市反复开挖、街道网式架空线等问题的最好办法,建议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法,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该部将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建议,加强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有关制度设计,加快推动出台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再将相关制度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积极稳妥推进立法进程,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47.白鹤祥等32名代表、徐诺金等30名代表(第243号、第347号议案)提出,我国普惠金融建设取得较大发展,但部分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获得金融服务相对较少,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为引导金融资源向普惠金融领域配置,建议制定普惠金融促进法,建立普惠金融基本制度,建立差异化评估机制,明确激励约束机制并完善保障措施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议案所提建议对推动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具有较好参考意义,该行将充分研究借鉴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在充分评估既有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有序推进立法,同时积极推动相关文件的修订制定,持续优化完善配套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意见,建议加强研究评估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推动普惠金融立法工作。
48.白鹤祥等30名代表(第255号议案)提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构建处于初始阶段,存在体系不完备、效力层级较低、覆盖范围有限等问题,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落实过程中面临约束作用弱化、政策规定冲突、协调成本增加等障碍和难点,建议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适应现阶段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的客观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存在法律层级不高的问题,可能会影响监管有效性,该行在积累监管经验的过程中,尝试通过多种方式推动提升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层级。该行将与中国银保监会共同研究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修改现行立法项目中完善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银行保险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的监管规则,并将总结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监管经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统筹考虑从法律层面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同时,继续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态的跟踪研究和风险研判,完善相应监管规则,健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49.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316号议案)提出,业主自治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议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规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是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该部已启动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了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对议案提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选举不规范等问题,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有针对性的规定,下一步将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建议,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等有关问题研究,完善制度设计,积极推进条例修订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将条例确定的相关制度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50.田春艳等30名代表(第336号议案)提出,房屋建筑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为完善房屋运营使用阶段管理,提高房屋使用安全水平、减少房屋安全事故,建议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总体赞同议案提出的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立法的建议。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该部正在抓紧推进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在条例中落实房屋安全责任,推动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衔接。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条例中已有体现,该部将抓紧推动有关条例尽快出台,待条件成熟时,将条例确定的相关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51.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337号议案)提出,我国现有的国债法律制度只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且颁布时间较早,一些规定内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国债法,规范国债发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偿还全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为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建立规范的国债融资机制、切实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落实落地,迫切需要制定国债法,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全面提升我国预算治理水平。下一步将会同财政部等方面,结合议案内容深入研究国债立法问题,推动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建议加快推进立法研究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52.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339号议案)提出,公益广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目前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不健全,选题、制作水平有待提升,建议制定公益广告法,明确规定在收视、收听、阅读率较高的电视、广播节目、报刊栏目中增加公益广告,建立公益广告内容的听证制度,明确公益广告的知识产权、制作要求、招投标方法、法律责任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公益广告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实践中存在公益广告资金保障不充分、互联网媒介落实发布义务不到位等问题,议案对当前推动公益广告发展工作具有借鉴意义。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公益广告提出了明确要求,该局和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等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多措并举积极促进公益广告发展。下一步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推动修订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并根据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实施情况和公益广告发展情况,适时开展条例或法律等更高层级的立法研究。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加强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53.周文涛等30名代表(第343号议案)提出,当前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为了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据开放共享,规范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数据产业发展和应用,加强数据安全保护,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建议制定大数据管理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后提出,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组建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持续做好数据管理和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围绕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着力构建数据产权、交易流通、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促进数据要素安全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同时,加快研究起草数据条例,推动出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完善数据安全保障和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开放、共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加强对议案所提意见的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54.杜彦良等30名代表(第381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铁路、民航、道路、水路运输综合发展取得重要成果,交通运输领域现行法律多着重于各种运输方式本身,缺乏构建、促进及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综合性法律,建议制定交通运输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法治保障。交通运输部赞同议案所提建议,认为制定交通运输法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该部自2018年起连续将交通运输法列入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正积极推进交通运输法研究起草工作。议案所提建议为制定交通运输法提供了有益思路,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交通运输部的意见,建议加强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55.周铁根等31名代表(第382号议案)提出,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目前法律缺乏对数据权属的明确界定,影响市场主体创新动力,阻碍数据资源顺畅交易,增大数据权益维护难度,建议制定数据产权法,根据数据性质完善数据产权,明确数据的分类标准、权属范围、处理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后提出,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围绕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着力构建数据产权、交易流通、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当前数据产权制度亟待破题,但又难以在短期内达成共识,为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应该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框架下,以保障国家主权安全、企业商业秘密、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为前提,探索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体系,推动数据相关权利结构性分置与有序流通。同时,推动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和法律制度,进一步细化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建议加强对议案所提意见的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56.胡荃等30名代表(第455号议案)提出,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建议制定房地产交易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提出的明确房地产交易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严格的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等建议,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目前,该部正在研究制定与房地产交易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拟在住房销售管理条例中确立实名交易、信息披露、资金监管等制度,并积极开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研究工作,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议案提出的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将在推动房地产交易立法工作时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意见。
四、9件议案提出的9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进一步加大现行法律法规执法力度,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编辑]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4件
57.史贵禄等30名代表(第32号议案)提出,由于受到新冠疫情,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劳动力、原材料成本增加等影响,中小企业所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量企业经营状况面临着巨大挑战,中小企业促进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形势变化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确定中小企业局在统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增加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项支持,增加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本解决途径。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2017年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作为当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基本法律遵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将继续密切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在相关立法、监督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推动解决议案所提问题,不断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58.闫傲霜等32名代表(第267号议案)提出,地方政府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化法是否保留地方在特定领域制定强制标准的理解存在分歧,建议修改标准化法,允许地方政府在特定领域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强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提出,2017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考虑到我国现有强制性标准数量多、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以及标准化管理的历史沿革和特殊情况,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上述规定能够满足地方对强制性标准的特殊需求,地方还可以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下一步将积极吸纳议案有关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坚持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建议加大执法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9.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346号议案)建议修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多式联运承运人申请,经海关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增加“多式联运承运人”作为免予检验的申请主体。海关总署提出,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进出口商品,经过法定程序,可以免予检验。免予检验是一种特殊的检验模式,不是不予检验。为落实上述规定,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规定了免予检验的主要条件和程序。在免予检验有关申请、审查、监督管理中,需要商品生产企业的协作配合。因此,收发货人作为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主体,由其作为免予检验的申请主体是更为合适的安排。多式联运承运人与商品生产企业一般情况下并不相关,由其作为免予检验的申请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中或面临实际困难。下一步将认真考虑代表意见,加强研究论证,并保持积极沟通,不断改进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海关总署的意见。
60.樊芸等30名代表(第388号议案)提出,目前科创板存在上市评价标准和企业科技属性认定标准有待完善,先进制造业上市难度大,企业上市成本过高等问题,建议修改证券法,完善有关注册制的内容。中国证监会赞同要从顶层设计上完善制度机制,扎实推进注册制改革。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作了系统的修改完善。该会据此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专项清理,开展证券法实施情况评估,为注册制改革提供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具有开创性和突破性,各项制度安排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该会将结合议案提出的具体建议,坚持注册制改革的正确方向,深入总结试点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扎实推进注册制改革各项工作,着力提升资本市场功能。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建议深入研究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证券法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5件
61.邵志清等30名代表(第8号议案)提出,在无人机技术、应用、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无人机监管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为对无人机的飞行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建议制定无人机飞行管理法,实行注册登记和分类管理制度。国家空管办提出,该办已启动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草案起草工作,议案所提建议在条例中已得到体现,能有效地解决代表所关切的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空管办的意见。
62.侯华梅等31名代表(第257号议案)提出,工业建筑遗产不仅有珍贵历史档案价值,还具有改造再利用的现实价值,近年来我国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目前主要依据部门制定的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建议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法,明确将工业遗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价值评估,设立保护基金和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可持续健康发展,该部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吸收地方法治实践创新成果,调整和优化了国家工业遗产的评价标准、发布程序、分级保护和动态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目前已形成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公示稿,有望年底前发布实施,同时积极推进工业遗产保护与文物保护法相衔接。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加快出台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63.单晓明等31名代表(第349号议案)提出,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许多规范与现实的发展已经不相适应,在通用航空产业蓬勃发展的形势下,为积极回应产业需求,建议制定通用航空法,为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中国民航局经商国家空管办后提出,2022年2月,该局印发了《“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提出优化两大保障体系,为通用航空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在修改民用航空法中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审批改为备案。目前,该局正在配合司法部审查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通过整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规中对通用航空的一般规定,对通用航空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进行完善,吸收到修订草案中,为制定通用航空管理规则提供法律依据。待民用航空法修订完成后再对是否制定通用航空法进行研究论证。民用航空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结合代表议案,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深入研究论证,抓紧修订工作,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4.谢津秋等30名代表(第394号议案)提出,为促进和规范政务数据开放和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大数据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议尽快启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国家层面立法,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法。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近年来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一定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已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及科研院所等深入开展调研,研究起草了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草案送审稿,现已正式转司法部开展下一步立法工作。建议待条例审议通过施行一段时间并加以总结完善后,再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法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建议加强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65.石嘉兴等30名代表(第425号议案)提出,外层空间已经成为当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所必须关注的战略制高点,建议制定外空安全法,完善空间法律制度体系。外空安全立法应涵盖管理、授权、登记、保护、责任和促进等6个方面,以促进航天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国防科工局认为,该议案客观反映了我国航天立法现状和维护外空安全的急迫需求,对推进航天法治建设,保障航天事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航天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了相应的工作机构,积极推进航天法起草,已形成航天法草案初稿,在起草过程中已充分考虑到外空安全有关问题并与国家安全法、国防法等现有法律的衔接。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航天法已连续列入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立法进程,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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