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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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2022年10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六號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全國人大財經委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110件,其中要求修改法律的議案56件、制定法律的議案53件、開展執法檢查的議案1件。將內容相同或相近的歸類後,共有64個立法項目和1個執法檢查項目。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代表議案辦理工作的要求,2022年3月16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開代表議案辦理工作會議,邀請中央網信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等29個部門和單位的同志共同研究議案辦理工作,就分工提出議案初步處理意見作出安排,明確相關要求。各承辦部門高度重視議案辦理工作,認真研究議案內容,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代表工作計劃》要求,在辦理過程中積極與代表聯繫溝通,採取電話視頻、當面匯報、召開專題座談會、實地調研等多種方式徵求代表的意見。從承辦單位反饋匯總的情況看,代表對議案答覆意見及辦理工作表示認可滿意。同時,全國人大財經委結合議案辦理工作,對已列入常委會立法規劃或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負責聯繫審議的立法項目,召開聯繫審議立法工作座談會,督促有關部門加快立法工作進度。在上述工作基礎上,對每件議案分別研究提出了處理意見。9月29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開第七十三次全體會議,對議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2件議案提出的項目已完成。建議修改反壟斷法(1件)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建議開展外商投資法執法檢查(1件)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2022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並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組織實施。

二、代表提出的建議修改企業破產法(12件)、反不正當競爭法(1件)、鐵路法(3件)、保險法(1件)、商業銀行法(4件)、稅收徵收管理法(1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件)、反洗錢法(2件)、民用航空法(1件)、產品質量法(1件),建議制定能源法(2件)、電信法(3件)、金融穩定法(2件)、社會信用法(5件),共39件議案涉及的14個立法項目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有關單位加快工作進程,按時完成立法任務。

三、代表提出的建議修改郵政法(2件)、票據法(1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件)、商標法(3件)、節約能源法(1件)、政府採購法(1件)、公路法(2件)、信託法(2件)、建築法(4件)、個人所得稅法(1件)、銀行業監督管理法(1件)、企業國有資產法(1件)、對外貿易法(1件)、海關法(2件)、環境保護稅法(1件),建議制定數據資產登記法(1件)、商業秘密法(2件)、商事調解法(2件)、數字經濟促進法(5件)、發展規劃法(2件)、彩票法(2件)、地理標誌保護法(1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件)、物業管理法(1件)、住房租賃法(2件)、航空產業促進法(1件)、徵信管理法(2件)、貿易調整援助法(1件)、存款保險法(1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法(1件)、普惠金融促進法(2件)、金融控股公司法(1件)、業主委員會選舉法(1件)、房屋安全管理法(1件)、國債法(1件)、公益廣告法(1件)、大數據管理法(1件)、交通運輸法(1件)、數據產權法(1件)、房地產交易法(1件),共60件議案涉及的40個立法項目確有立法必要,建議有關部門加強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時,爭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後立法規劃或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四、代表提出的建議修改中小企業促進法(1件)、標準化法(1件)、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件)、證券法(1件),制定無人機飛行管理法(1件)、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法(1件)、通用航空法(1件)、政務數據共享法(1件)、外空安全法(1件),共9件議案提出的9個立法項目,建議通過進一步加大現行法律法規執法力度,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改進工作,解決議案所提問題。

以上報告,請審議。

附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

一、2件議案提出的項目已完成,建議修改反壟斷法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建議開展外商投資法執法檢查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2022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並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組織實施[編輯]

1.李志強等30名代表(第50號議案)提出,反壟斷法不能適應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我國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建議修改反壟斷法,建立與統一執法相適應的規則體系,妥善處理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問題,健全反壟斷案件管轄規則,增加境外反壟斷合規內容等。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按照黨中央關於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決策部署,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其間對議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吸收了部分意見,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規則,加大對壟斷行為的懲治力度,明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2022年6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

2.杲雲等32名代表(第25號議案)提出,為促進法律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外商投資、展示對外開放成果,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外商投資法執法檢查,全面檢查法律實施情況,及時總結法律實施經驗,深入分析存在的問題與困難,有針對性提出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外商投資法執法檢查工作,將其列入2022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具體組織實施。萬鄂湘、陳竺、王東明、白瑪赤林四位副委員長分別帶隊,分4個檢查組赴北京等8個省(市)開展實地檢查,同時委託遼寧等8個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將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公平一致對待外資企業、保障外資企業合法權益三個重點難點作為專題赴天津市、江蘇省南京市和蘇州市、山東省青島市開展專項檢查。檢查期間,同步委託有關單位和研究機構開展了課題研究及大數據分析,為全面了解法律實施情況提供了有力支撐。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將聽取和審議外商投資法執法檢查報告。下一步,全國人大財經委將加強跟蹤督查,推動有關方面認真實施法律、切實解決問題、加強改進工作、完善制度措施,把這次執法檢查的成果充分運用好落實好,促進外商投資健康發展。

二、39件議案提出的14個立法項目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有關單位加快工作進程,按時完成立法任務[編輯]

要求修改法律的議案27件

3.陳晶瑩等30名代表、上海代表團、聶永平等30名代表、雲南代表團、曹寶華等31名代表、白鶴翔等30名代表、肖勝方等31名代表、王景武等32名代表、張曉慶等31名代表、李亞蘭等30名代表、王靜成等42名代表、胡季強等31名代表(第22號、第31號、第49號、第54號、第192號、第244號、第253號、第260號、第351號、第352號、第456號、第467號議案)提出,企業破產法對於規範企業破產行為,推動市場主體有序退出、化解過剩產能,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優化資源要素配置,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建議修改企業破產法,完善破產財產、債權人保護、管理人、重整及清算轉重整、跨境破產、法律責任等內容,增加個人破產、府院協調、預重整、破產簡易程序和金融機構破產專章等。全國人大財經委對議案進行了認真研究梳理,認為代表提出的建議針對性強,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和參考價值。企業破產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全國人大財經委自2019年牽頭成立起草組以來,深入開展修法調研,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對法律實施情況開展法律評估、課題研究、大數據分析,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對修法涉及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委託有關部門和高校科研機構開展專題研究,多次召開起草組會議,加強溝通協調,積極推進起草工作,經過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議案提出的建議多數在修訂草案中已有體現。全國人大財經委將繼續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所提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修訂草案,按照程序加快推進立法進程,爭取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4.馬玉紅等30名代表(第26號議案)提出,當前我國已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市場競爭行為更為紛繁複雜,不正當競爭的形式也更加多樣化,建議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擴大反不正當競爭規制範圍。市場監管總局提出,該局積極推進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建設,持續加大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加快推進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將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列入2022年度工作要點,由市場監管總局牽頭,目前已多方徵集意見,開展修法研究,並運用大數據技術梳理國際經驗和輿論關注。下一步,該局將積極配合做好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各項工作,對議案提出的數據造假、域名搶註等具體問題認真研究分析,充分調研論證,繼續與代表加強溝通交流,聽取相關意見建議並充分研究吸收。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市場監管總局的意見,建議加快工作進度,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5.陳靖等31名代表、陳愛蓮等30名代表、楊偉軍等30名代表(第74號、第123號、第246號議案)提出,隨着我國鐵路成網、高鐵快速發展,鐵路事業迅猛發展,鐵路管理體制、運輸經營、安全管理發生了深刻變化,鐵路法有關條款規定已不能適應新時代鐵路發展的需求,建議修改鐵路法。國家鐵路局贊成議案所提意見建議。該局於2014年啟動了鐵路法修訂工作,已形成鐵路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由交通運輸部呈報國務院。司法部根據各方面意見建議,對草案進行反覆修改,目前基本定稿。議案提出的持續深化鐵路改革、明確鐵路監管職能定位和地方鐵路管理規定、增加鐵路防護設施與警示標誌的規定等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已經採納。該局將進一步研究吸收代表意見,積極配合司法部立法審查工作。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有關部門加快推動立法進程,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6.張智富等30名代表(第98號議案)提出,為更好發揮保險保障功能、促進行業發展、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效能,建議修改保險法,加強法律統籌銜接,擴大法律適用範圍,界定保險消費者概念,健全保險業風險防範處置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提出,保險法部分條款已不適應行業發展和監管需求,亟需修改完善,保險法(修改)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該行牽頭成立修法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已形成保險法修改建議稿向相關部門、市場機構、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徵求意見。議案所提建議對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法律行為、完善保險公司監管具有重要意義,將予以深入研究吸收。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意見,建議加快修法工作進度,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7.張智富等30名代表、海南代表團、樊芸等30名代表、周振海等30名代表(第99號、第124號、第348號、第373號議案)提出,經過二十多年的實踐,我國銀行業進入了新發展階段,商業銀行法在立法原則、監管理念、公司治理、業務規則、客戶權益保護、風險處置、金融違法處罰力度等方面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建議修改商業銀行法,擴大法律適用範圍,明確分類監管理念,健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機制,完善業務經營規則,健全客戶權益保護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商業銀行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該行牽頭成立修法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已形成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目前正根據各方意見修改完善。議案所提建議為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思路,大部分已在修改建議稿中有所體現。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意見,建議加快修法工作進度,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8.余維祥等30名代表(第173號議案)提出,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管理方式從「重審批輕監管」轉變為「輕審批重監管」,各地稅務部門已實施多項便捷措施,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關於稅務登記的規定已明顯滯後,建議修改稅收徵收管理法。稅務總局贊同議案所提建議,在稅收徵收管理法修改工作中已有考慮,對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的市場主體,以其營業執照作為稅務登記證件,稅務機關不再另行進行稅務登記,並將積極配合司法部加快推動修法工作進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有關部門加快修法工作進度,爭取早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9.倪海瓊等31名代表(第203號議案)提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以來,對加強城市房地產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房地產市場形勢發生了較大改變,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建議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該部已形成修訂草案初稿。下一步,將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所提建議,組織各方專家力量深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推動建立適應新發展模式的配套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完善房地產用地、財稅、金融政策,及時將成熟有效的制度和政策納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修訂內容,同時,推動出台住房租賃條例、住房銷售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為修法工作奠定基礎。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住房城鄉建設部的意見,建議加快修法工作進度,儘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0.王景武等32名代表、陳建華等31名代表(第248號、第340號議案)提出,反洗錢法實施以來,我國反洗錢工作制度不斷完善,反洗錢監管效能顯著增強,打擊洗錢和上游犯罪取得成果,但仍然存在着反洗錢協調合作機制不夠順暢、打擊洗錢犯罪不夠有力、反洗錢義務機構履職能力不足等問題,建議修改反洗錢法,進一步明晰國家反洗錢治理架構,強化反洗錢信息共享機制,規範相關個人法律責任,完善反洗錢調查相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反洗錢法(修改)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該行在前期研究論證基礎上,牽頭起草了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並根據徵求意見情況進行修改完善,已於2021年底上報國務院。議案所提建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借鑑意義,大部分已在修訂草案有所體現。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的意見,建議加快修法工作進度,爭取早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1.買世蕊等30名代表(第330號議案)提出,為加快建設貫通南北、連接東西的現代立體交通體系和現代物流體系,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服務於「一帶一路」建設的現代綜合交通樞紐、全面改革開放試驗田和內陸開放型經濟示範區,建議修改民用航空法,增加多式聯運企業豁免的相關規定。中國民航局認為,為維護航空運輸市場秩序,保證航空運輸安全,多式聯運企業如申請成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民用航空法和有關規章設立的條件申請辦理。同時,為了保證航班運輸的安全保障、運行秩序和市場秩序,航空運輸企業的不定期運輸需要經過民航主管部門的批准,多式聯運相關的不定期運輸行為亦須符合上述要求。目前,該局正在配合司法部開展民用航空法的全面修訂,配合商務部開展自貿試驗區的改革試點,對代表提出的意見會在相關工作中進行論證考慮。民用航空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加快修法工作進度,爭取早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2.張淑芬等30名代表(第380號議案)建議修改產品質量法,強化抽查結果處理,依法查封、扣押不合格產品,明確生產和銷售企業的整改、複查要求;調整監管形式,運用經濟激勵、信息工具和先進管理手段,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提升質量總體水平。產品質量法(修改)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後,市場監管總局組建了修法工作領導小組、專家諮詢委員會、評估起草組,開展法律實施情況評估,已形成修訂草案稿並廣泛吸取各方意見。議案所提建議在修訂草案稿中已有一定體現,該局將認真聽取各方建議,進一步完善有關條款。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有關部門加大工作力度,積極推進立法進程,爭取早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要求制定法律的議案12件

13.史貴祿等30名代表、雲南代表團(第23號、第51號議案)提出,能源問題關係國家安全、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出台能源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有關單行法無法解決國家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不充分、能源利用與環境保護有效協調滯後、能源綜合監管措施缺乏等深層次問題,建議制定能源法。司法部提出,2020年收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務院的能源法草案送審稿後,該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和立法調研座談會,開展針對部分企業的書面調研。目前,正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徵求意見情況修改完善能源法草案,抓緊推進立法審查工作。能源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議案所提意見建議,加快工作進程,爭取早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4.史貴祿等30名代表、周文濤等31名代表、胡荃等30名代表(第29號、第341號、第400號議案)提出,隨着我國電信多運營商競爭格局的逐步形成以及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電信條例明顯落後於行業發展,對電信基礎設施的保護不完善,對運營商職責、規劃建設等問題缺乏具體規定,建議制定電信法。電信法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快推進立法工作,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基礎上,已形成電信法草案報送國務院,目前正配合司法部開展立法審查。議案所提電信網絡建設、市場經營秩序、網絡安全及個人隱私、電信市場准入、運營商數據保存範圍和期限、公權力機關調查範圍、電信網絡詐騙治理等內容在草案中大多已有規定,將在後續工作中進一步研究吸收代表意見。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加快工作進度,爭取早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5.劉新華等30名代表、白鶴祥等31名代表(第80號、第247號議案)提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我國實現高質量發展必須跨越的關口,建議制定金融穩定法,明確由金融穩定委員會或者中央銀行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和處置;強化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監管,防範「大而不能倒」;強化風險監測預警和早期糾正;健全風險處置機制,保障問題機構有序退出;設立專門的風險處置基金,為市場提供緊急的流動性支持。中國人民銀行贊同議案關於制定金融穩定法的建議,正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積極推進金融穩定立法工作,已起草形成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金融穩定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中國人民銀行深入研究論證,加強部門間溝通協調,爭取早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6.田純剛等31名代表、謝勇等30名代表、沈昌健等30名代表、買世蕊等30名代表、周鐵根等32名代表(第164號、第166號、第269號、第338號、第459號議案)建議制定社會信用法、社會信用獎懲法,明確信用信息範圍,規範信用信息採集、披露與應用,健全信用信息管理,確立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的內容與措施,加強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強化信用宣傳教育,規範和促進信用服務行業發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等文件都明確提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立法」,徵信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出台為制定社會信用法提供了重要參考,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試為國家層面立法積累了實踐經驗,社會信用立法時機已經成熟,均表示將積極推動信用立法工作。社會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有關部門深入研究論證立法涉及重點難點問題,加大協調力度,加快立法工作進度,爭取早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60件議案提出的40個立法項目確有立法必要,建議有關部門加強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時,爭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後立法規劃或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編輯]

要求修改法律的議案23件

17.陳靖等30名代表、買世蕊等30名代表(第9號、第334號議案)建議修改郵政法,建立快遞企業特許經營制度,規定快遞企業可以寄遞向社會公開或者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公文,明確禁止快遞企業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具體情形,對自貿區內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進行審批權限下放等。國家郵政局認為,議案提出的將快遞的定義修改為「按照約定的時限、方式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和修改郵政法中有關合同法內容和郵政企業定義,可以直接採用作為郵政法相關條文的修改方案。同時,當前認定公文有明確的依據,可以為執行郵政法關於快遞企業禁止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規定提供清晰指引;各地對國際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下放的需求不一樣,郵政法不宜在下放問題上「一刀切」,下放國際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經驗正在不斷推廣。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積極開展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修法建議。

18.馬玉紅等30名代表(第27號議案)提出,建議修改票據法,明確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體現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確立融資性票據合法地位,允許當事人約定部分付款,完善有關票據金額記載不一致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隨着經濟金融環境變化,票據法部分規定已不能滿足現實需求,有必要進行修改。議案提出的立法建議為完善票據法提供了有益思路,該行將充分研究借鑑,繼續推動票據法修訂工作,明確電子票據法律地位,研究票據部分付款制度的可行性,並將積極完善票據配套制度,建立商業匯票的信用管理框架,強化商業匯票的市場化約束等。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的意見,建議在修改完善有關配套制度的同時,積極開展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修法建議。

19.上海代表團(第30號議案)提出,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經營者行為,加強消費環境建設,建議修改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完善關於立法宗旨、消費者權益、經營者責任、網絡新消費方式、消費者組織、消費維權方式、特殊群體保護等規定。市場監管總局認為,議案所提建議對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順應消費升級趨勢,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下一步將認真研究代表意見,不斷強化消費領域監管執法和消費者訴求渠道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儘快出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加強修法研究論證,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效能。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市場監管總局的意見,建議待條件成熟時提出修法建議。

20.崔榮華等30名代表、樊芸等30名代表、曾光安等31名代表(第53號、第259號、第333號議案)建議修改商標法,完善關於商標使用原則、註冊商標專用權、打擊惡意註冊商標、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等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圍繞商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9年對商標法進行了個別條款的修改,在打擊商標惡意註冊和強化商標權保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但未能全面解決商標領域存在的問題。該局已將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修改列入其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並就打擊商標惡意註冊、強化商標使用義務、優化授權確權程序等重點問題多次開展深入專題研究和調研論證,積極做好推進商標法新一輪全面修改的準備工作。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意見,建議加快完善配套法規規章,積極開展修法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後續立法規劃。

21.崔榮華等30名代表(第73號議案)提出,為提升全社會節約能源意識,推動相關節能財政支持措施更好落地,建議修改節約能源法第六十條,增加財政專項資金「建立和完善國家級和省級信息化平台建設」的規定。全國人大財經委提出,節約能源法的實施對於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國家和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已建設了許多國家級和省級節能信息平台,對於開展節能宣傳、政策推廣和信息報送等工作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全國人大財經委將密切跟蹤關注節約能源法的實施情況,積極開展調研,適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法建議,推動節約能源法的修改完善。

22.章聯生等31名代表(第90號議案)建議修改政府採購法,將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作為政府採購基本原則,完善政府採購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限制、發布政府採購信息、集中行使對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等方面的相關規定。財政部贊同代表意見,認為政府採購法部分規定已不能滿足新形勢新發展的需要,為創新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優化政府採購法律制度體系,該部研究起草了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目前正在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完善。代表的意見很有針對性,為修法提供了很好的參考。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財政部的意見,建議繼續研究吸收議案所提意見,進一步完善修訂草案,抓緊研究論證,適時提出修法建議。

23.李洪亮等30名代表、唐岳等30名代表(第96號、第331號議案)提出,隨着公路行業特別是貨運市場發展,貨車超限超載問題日漸突出,危害巨大,相關法律法規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治理需要,建議修改公路法,完善車輛超限超載相關管理制度。交通運輸部認為,議案提出的關於增加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和固定違法事實、全面提升信息化科技手段等建議,對於完善超限超載治理制度設計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該部正在積極推進公路法修訂工作,將進一步研究吸收代表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依法嚴管、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的思路,不斷強化源頭治超、科技治超、信用治超,積極探索非現場執法試點,深入推進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交通運輸部意見,建議抓緊研究論證,適時提出修法建議。

24.張智富等30名代表、王景武等31名代表(第97號、第261號議案)提出,人民群眾對財富管理與傳承、公益事業與社會保障的需求不斷增加,為引導信託業健康發展,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充分發揮信託在資產管理、三次分配方面積極作用,建議修改信託法,擴大信託法適用範圍,明確信託財產所有權歸屬,完善信託財產登記制度,明確信託稅收政策。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信託業協會開展了信託法立法後評估工作,並牽頭成立了信託法修改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組織開展立法研究。議案所提建議為修法工作提供了有益思路,該行將認真研究並推動修改信託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意見,建議積極完善信託登記制度,加強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推動修法工作。

25.倪海瓊等31名代表、陳愛蓮等30名代表、鄒彬等31名代表、彭壽等48名代表(第120號、第122號、第350號、第461號議案)提出,建築業轉型升級過程中科技含量日益提高、建造方式發生較大變化、專業分工越來越細,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建議修改建築法,拓展法律適用範圍,明確施工許可制度,增加工程擔保內容,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約束,增加工程總承包內容,保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細化建設工程造價規定,增加對實際施工人的規範條款,增設綠色發展章節等。住房城鄉建設部贊同修改建築法,認為議案對促進建築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該部一直積極推進修改建築法立法研究論證工作,建議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下一步將認真研究吸收代表意見,加快推動建築法修訂工作。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住房城鄉建設部的意見,建議加強研究論證,適時提出修法建議。

26.楊松等30名代表(第207號議案)提出,實踐中地方通過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吸引人才、鼓勵創業投資,導致部分高收入個人承擔與自身收入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低個人所得稅,有違公平稅負原則,建議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引入最低稅負制。財政部認為,議案所提建議對完善個人所得稅制、提高稅收公平性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建立最低稅負制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要避免對正常經濟秩序造成干擾,還需要建立完善統一涉稅信息系統等配套征管條件。該部將積極開展相關研究,完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和監管。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財政部對議案所提意見進一步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修法建議。

27.王景武等31名代表(第258號議案)提出,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持續增長,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股東監管、風險處置、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方面存在着滯後性,一些重要領域仍然無法可依,建議修改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引導銀行業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完善大股東監管制度,健全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機制,增加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等。中國銀保監會提出,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難以滿足監管實踐的需要,確實需要修改。該會已於2020年7月啟動修改工作,深入開展評估調研,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紮實開展立法論證,特別對公司治理、股東監管、風險處置機制、金融消費者保護、第三方機構監管等重點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目前已形成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議案所提建議對修法工作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中國銀保監會的意見,建議深入開展調研論證,積極推進修法工作,待條件成熟時提出修法建議。

28.周文濤等30名代表(第342號議案)提出,為鞏固深化國有企業治理改革成果,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有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議修改企業國有資產法,進一步完善國資監管體制機制,推進企業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加強基礎管理制度建設等。全國人大財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議案內容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議案所提建議為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提供了重要參考。有關部門和單位已經着手對綜合性國有資產立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修改和國資監管法規制度體系完善等開展研究。全國人大財經委將結合人大國資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梳理企業國有資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總結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經驗,進一步研究吸收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為企業國有資產法修改做好準備工作,適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建議。

29.李康等30名代表(第372號議案)提出,當前邊境貿易發展增速慢、水平低、規模小,是國家對外貿易體系的短板,不利於發揮邊境貿易在保障和促進邊境地區發展中的作用,建議修改對外貿易法,增加邊境貿易專章,對邊境貿易發展涉及的重點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商務部認為,對外貿易法對邊境貿易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並就制定具體辦法有明確授權,通過配套法規、規章及政策文件作出細化規定並及時優化調整,適應邊境貿易發展的需要。下一步將結合邊境貿易發展情況和實踐需求,細化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則,為推動邊境貿易創新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相關部門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所提意見,深入開展調研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修法建議。

30.買世蕊等30名代表、劉蕾等30名代表(第377號、第386號議案)提出,隨着國際貿易不斷發展,現行海關法中的部分規定已不能滿足海關貿易管制執法的實際需要,不利於海關充分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建議修改海關法,強化海關監管職能,嚴厲打擊走私違法犯罪活動。海關總署贊同議案所提建議,認為迫切需要對海關法進行修改完善。2018年即啟動海關法修改工作,目前已起草形成具體修改條文,建議儘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議案涉及的技術進出口問題,事關國家科技安全,確有必要加強監管,將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對外貿易法與海關法統籌銜接,明確技術進出口的監管部門與職責配合。對於議案涉及的多式聯運承運人作為申報主體、國際服務貿易禁限管理統一表述、分章表述、質疑權、驗核證件職責、電子數據聯網核查法律效力等問題,將深入調研論證,加強部門間協商溝通,在修法工作研究吸收。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海關總署的意見。

31.溫娟等30名代表(第384號議案)提出,臭氧污染日益凸顯,而揮發性有機物是形成臭氧和細顆粒物污染的重要前體物,現行應稅污染物中屬於揮發性有機物只有22種,未能全面覆蓋,建議修改環境保護稅法,在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增加揮發性有機物及其污染當量值的設定。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近年來持續開展對揮發性有機物徵收環境保護稅相關問題研究,認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涉及的眾多行業領域,當前對其徵稅需要綜合考慮減排目標、產業競爭力、企業成本、群眾負擔等因素,還需要完善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和排放量計算方法,並做好與排污許可、污染源普查、環境統計等其他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從經濟、環境、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全方位測算評估。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相關部門繼續研究吸收議案所提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待條件成熟時提出修法建議。

要求制定法律的議案37件

32.邵志清等30名代表(第1號議案)提出,我國正在大力發展數字經濟,已具備數據要素流通和數據資源配置的市場化基礎,但數據要素存在「確權難、定價難、入場難、互信難、監管難」等問題,數據資產登記平台分散且功能少,標準缺失,參與登記的企業和機構數量少,建議制定數據資產登記法,規範數據資產登記證書,明確登記程序,規範流通與保護,制定技術規則和標準等。國家發展改革委認為,議案所提建議對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加快我國數據要素髮展、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激活數據要素價值具有很強借鑑意義。該委正與有關部門和地方一起探索推進數據資產登記研究,指導相關單位積極參與數據資產相關國際標準制定,不斷完善數據法律與標準規範體系,將在下一步工作中認真研究採納代表意見。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建議進一步加強研究論證,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33.王霞等30名代表、楊震等30名代表(第7號、第379號議案)提出,我國的商業秘密立法內容分散,法律間有關規定不協調,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不統一,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創新經濟發展,建議制定商業秘密法。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是強化反不正當競爭的重要任務,是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對推動創新發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保護條款進行系統修改完善,進一步明確了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擴大了侵權行為的主體範圍,強化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商業秘密保護力度大為增強。議案提出的加強商業秘密領域立法、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的意見具有很強的前瞻性,對於與時俱進做好商業秘密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將系統總結近年來商業秘密的行政和司法保護經驗,借鑑先進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對商業秘密保護相關制度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夯實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法治基礎。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市場監管總局的意見,建議對代表所提問題進一步研究論證,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34.王俊峰等30名代表、肖勝方等30名代表(第10號、第256號議案)提出,為建立健全中國特色商事調解制度,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議在總結我國商事調解實踐經驗基礎上,借鑑和參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以及《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制定商事調解法。商務部贊同議案所提意見,認為商事調解立法對於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優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該部兩次提出將制定商事調解法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的建議,同時在仲裁法修訂工作中推動加強仲裁與調解的銜接。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商務部的意見,建議加強對議案所提商事調解有關重點難點問題的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35.呂建中等31名代表、雷健坤等30名代表、田純剛等31名代表、田立坤等30名代表、陳保華等30名代表(第24號、第60號、第162號、第374號、第460號議案)提出,數字經濟已成為引領全球經濟社會變革、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當前我國數字經濟相關的法律規範日益完善,涵蓋網絡安全、知識產權、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方面議題,為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議制定數字經濟促進法,加強不同領域、不同規範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建立完善政府、平台、企業、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多元參與、有效協同的數字經濟治理新格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認為,議案所提立法建議對於完善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法治環境,加快推進數字化轉型具有積極意義。數字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保障,該委將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落實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配合有關部門加快推動出台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研究制定數據安全評估、數據安全認證等配套法規制度,規範網絡數據處理活動,保障網絡數據安全,促進數據安全有序流動,着力推進數字經濟相關法律體系建設工作。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建議加強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36.史貴祿等30名代表、楊震等30名代表(第28號、第375號議案)提出,制定中長期規劃指導經濟社會發展是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當前發展規劃在編制、調整、實施、追責等方面缺少法律依據,為更好發揮發展規劃的導向作用,建議制定發展規劃法。司法部贊同議案所提意見,認為應該加強對發展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管理,為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發展規劃提供法制保障。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聚焦國家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已形成發展規劃法草案稿,對國家發展規劃的定位編制、審查批准、監測評估、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議案提出的重點問題在草案稿中均有體現。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司法部的意見,建議有關部門繼續研究推進國家發展規劃立法,待條件成熟時爭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後立法規劃。

37.普爾巴·圖格傑加甫等30名代表、耿學梅等30名代表(第52號、462號議案)提出,實踐中違法集團濫用彩票公信力、互聯網違規銷售等情況屢禁不止,彩票管理條例等規章制度法律層次和效力較低,彩票管理水平滯後,為加強彩票業的監督管理,建議制定彩票法。全國人大財經委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議案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制定一部符合我國實際、能切實解決問題的彩票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已會同各部門成立彩票立法調研小組,搜集各方意見建議,梳理近年來關於制定彩票法的議案建議和提案,整理研究現行法規規章相關規定,對境外彩票立法進行研究,對重點問題開展專題調研。目前,在彩票管理體制機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需統一認識、深入研究。下一步將繼續關注彩票立法進程,在相關立法工作中對代表提出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

38.雲南代表團(第55號議案)提出,地理標誌是各國普遍承認和保護的一種知識產權,建議制定地理標誌保護法,確定專門的主管機關,明確地理標誌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持有人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以及地理標誌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等。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目前我國地理標誌制度採取專門保護和商標保護並行,正在修訂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並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地理標誌保護的指導意見》,為加強地理標誌保護提供政策支持。該局高度重視地理標誌專門立法工作,成立專項工作組,圍繞立法必要性、兩種保護模式的協調、專門立法框架等持續開展研究論證工作,為地理標誌統一立法提供支撐。下一步將積極推進地理標誌專門立法工作,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所提具體建議,儘快形成地理標誌法草案初稿。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意見,建議加強研究論證,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39.劉桂平等32名代表(第84號議案)提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是金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健全度、成熟度直接影響金融消費者權益實現、金融機構行為模式和金融監管水平,我國現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存在立法層級不高、條款分散、保護力度不夠、監管口徑不一等突出問題,不能適應我國金融領域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和新問題,建議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人民銀行認為,確有必要推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立法,議案提出的明確金融消費者的範圍和基本權利、健全協調統一監管體系、合理設置法律責任、設立第三方金融投訴糾紛處理機構等建議,對推動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思路。該行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一步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及相關研究工作。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意見,建議加強研究論證,適時提出立法建議。

40.魏洪義等31名代表(第95號議案)提出,物業管理工作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區治理水平以及社會和諧穩定休戚相關,但物業管理條例制度設計有缺陷,效力級別較低且可操作性較弱,實踐中拖欠物業費、違章搭建及不合理改造、管理亂收費、服務不規範等物業糾紛頻發,建議制定物業管理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贊同議案所提意見,認為隨着民法典頒布實施和物業管理實踐發展,確有必要完善物業管理法律制度。該部啟動了物業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已形成修訂草案,正在按照立法程序徵求有關方面意見。下一步將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提出的建議,進一步加強對物業管理相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完善制度設計,加快推進條例修訂工作,條件成熟時將相關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

41.倪海瓊等31名代表、買世蕊等30名代表(第119號、第335號議案)提出,我國最初房地產法律制度將商品房開發、銷售作為發展住房的重點,大量條文都是針對房屋買賣作出的規定,而在房屋租賃立法上相對不足,對於市場監管、租期、租價和租賃期間租賃雙方的諸多權益沒有明確規定,導致租戶居住環境、尊嚴、基本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當前城市住房正在逐步由「重售輕租」向「租售並舉」轉變,為規範和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建議制定住房租賃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贊同議案所提意見。該部正在配合司法部推動出台住房租賃條例,已完成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相關部門和地方意見等工作,根據各方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議案提出的鼓勵和規範多方主體參與住房租賃、明確各級職能部門責任、明確租購同權、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嚴重侵害租賃當事人權益行為予以禁止等問題,在草案中已有規定。下一步將結合代表提出的建議,做好後續立法工作,推動條例儘快出台,條件成熟時再將相關制度上升為法律。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

42.向巧等30名代表(第121號議案)提出,建議制定航空產業促進法,圍繞航空強國建設目標,聚焦制約航空產業全產業鏈自主創新發展的薄弱環節和瓶頸,加快突破大飛機、航空發動機等領域「卡脖子」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認為,議案所提建議為加快推動航空工業法治化進程提供了基礎支撐,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航空立法工作,在該議案的基礎上儘快啟動立法研究論證工作。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深入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43.陳建華等31名代表、白鶴祥等34名代表(第197號、第245號議案)提出,我國徵信業在新形勢下面臨諸多挑戰,徵信法律效力位階較低、傳統徵信監管模式相對滯後、新舊法律法規適用銜接不暢等問題日漸凸顯,建議制定徵信管理法、徵信法,明確徵信邊界和範圍,區分信用信息種類,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設立信用評級等業務規則,健全市場監管與行業自律,全面規範徵信市場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擬在社會信用立法中安排徵信專章,按照明確徵信體系範疇、完善市場准入退出機制、統一基本業務規則、加強權益保護等方面完善相關制度,以解決當前徵信法律制度和徵信管理的不足的問題。議案所提建議立足於我國徵信管理的現實問題,具有寶貴借鑑和參考價值,該行將認真研究吸收,及時調整和優化徵信法律制度體系。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有關部門積極推進社會信用立法,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深入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44.朱惠英等31名代表(第204號議案)提出,受疫情和各國貿易管控措施影響,很多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受到衝擊,為了補償貿易損失、幫助恢復活力、促進產業調整,建議制定貿易調整援助法,對受影響的企業或職工實施貿易調整援助。商務部認為,建立貿易調整援助制度,對於應對國際形勢變化,構建與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相適應的經濟安全保障體系,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外貿易法相關條款為實施貿易調整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據,該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出台了關於推進貿易調整援助工作的意見。下一步將在跟蹤總結地方實踐基礎上,研究完善相關配套立法,推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貿易調整援助制度。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商務部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所提意見,改進貿易調整援助工作機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45.王玉玲等30名代表(第218號議案)提出,存款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維護金融穩定的基礎性制度安排,為保障存款保險規範高效發揮作用,建議制定存款保險法,規範存款保險基金有關管理制度,完善存款保險風險監測、早期糾正制度,健全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制度,進一步完善金融穩定法律框架。中國人民銀行高度重視存款保險制度建設,結合國際經驗和我國處置實踐進行了深入研究,充分徵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意見,在制定金融穩定法、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工作中對涉及存款保險的條款進行了完善。議案所提建議對於完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鑑意義,該行將充分吸收借鑑,繼續推動相關立法工作,同時抓緊對存款保險立法相關重點問題開展研究論證,為研究制定存款保險法打牢基礎,待條件成熟時及時啟動立法程序。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意見。

46.亢德芝等36名代表(第224號議案)提出,我國地下工程建設嚴重滯後,城市地下管廊是解決城市反覆開挖、街道網式架空線等問題的最好辦法,建議制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法,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有序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相關法規制度,該部將認真研究議案提出的建議,加強對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相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完善有關制度設計,加快推動出台城鎮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待條件成熟時,再將相關制度上升為法律。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住房城鄉建設部的意見,建議積極穩妥推進立法進程,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47.白鶴祥等32名代表、徐諾金等30名代表(第243號、第347號議案)提出,我國普惠金融建設取得較大發展,但部分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獲得金融服務相對較少,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比較突出,為引導金融資源向普惠金融領域配置,建議制定普惠金融促進法,建立普惠金融基本制度,建立差異化評估機制,明確激勵約束機制並完善保障措施等。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對於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構建現代金融體系具有重要意義。議案所提建議對推動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具有較好參考意義,該行將充分研究借鑑代表們提出的建議,在充分評估既有政策實施效果的基礎上有序推進立法,同時積極推動相關文件的修訂製定,持續優化完善配套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普惠金融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意見,建議加強研究評估工作,待條件成熟時推動普惠金融立法工作。

48.白鶴祥等30名代表(第255號議案)提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構建處於初始階段,存在體系不完備、效力層級較低、覆蓋範圍有限等問題,在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落實過程中面臨約束作用弱化、政策規定衝突、協調成本增加等障礙和難點,建議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適應現階段開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續監管的客觀要求。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存在法律層級不高的問題,可能會影響監管有效性,該行在積累監管經驗的過程中,嘗試通過多種方式推動提升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立法層級。該行將與中國銀保監會共同研究在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修改現行立法項目中完善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銀行保險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的監管規則,並將總結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和監管經驗,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與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銜接,統籌考慮從法律層面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同時,繼續加強對跨行業、跨市場金融業態的跟蹤研究和風險研判,完善相應監管規則,健全風險防控長效機制。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的意見,建議進一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49.買世蕊等30名代表(第316號議案)提出,業主自治是基層群眾自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建議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法。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規範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是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該部已啟動物業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在深入調研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起草形成了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正在按照立法程序開展徵求意見工作。對議案提出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選舉不規範等問題,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已有針對性的規定,下一步將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提出的建議,加強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等有關問題研究,完善制度設計,積極推進條例修訂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再將條例確定的相關制度上升為法律。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住房城鄉建設部的意見。

50.田春艷等30名代表(第336號議案)提出,房屋建築安全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為完善房屋運營使用階段管理,提高房屋使用安全水平、減少房屋安全事故,建議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總體贊同議案提出的加強房屋建築安全管理立法的建議。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和城鎮房屋安全管理相關法規。該部正在抓緊推進城鎮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農村房屋建設管理條例立法工作,在條例中落實房屋安全責任,推動規劃、建設和管理有效銜接。代表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在條例中已有體現,該部將抓緊推動有關條例儘快出台,待條件成熟時,將條例確定的相關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住房城鄉建設部的意見。

51.買世蕊等30名代表(第337號議案)提出,我國現有的國債法律制度只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且頒布時間較早,一些規定內容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制定國債法,規範國債發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償還全過程。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認為,為有效發揮財政職能作用、建立規範的國債融資機制、切實防範化解政府債務風險、保障黨中央重大方針政策落實落地,迫切需要制定國債法,嚴格規範政府債務管理,全面提升我國預算治理水平。下一步將會同財政部等方面,結合議案內容深入研究國債立法問題,推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的意見,建議加快推進立法研究工作,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52.買世蕊等30名代表(第339號議案)提出,公益廣告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有效載體,目前我國公益廣告的管理不健全,選題、製作水平有待提升,建議制定公益廣告法,明確規定在收視、收聽、閱讀率較高的電視、廣播節目、報刊欄目中增加公益廣告,建立公益廣告內容的聽證制度,明確公益廣告的知識產權、製作要求、招投標方法、法律責任等。市場監管總局認為,公益廣告發展還存在較大差距,實踐中存在公益廣告資金保障不充分、互聯網媒介落實發布義務不到位等問題,議案對當前推動公益廣告發展工作具有借鑑意義。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對廣播電視節目播出公益廣告提出了明確要求,該局和中央網信辦、廣電總局等部門認真履行相關職責,不斷完善制度建設,多措並舉積極促進公益廣告發展。下一步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推動修訂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並根據修訂後的暫行辦法實施情況和公益廣告發展情況,適時開展條例或法律等更高層級的立法研究。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上述意見,建議加強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53.周文濤等30名代表(第343號議案)提出,當前大數據發展日新月異,為了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推動數據開放共享,規範數據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數據產業發展和應用,加強數據安全保護,規範數據跨境流動,建議制定大數據管理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後提出,近年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印發「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十四五」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組建數字經濟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持續做好數據管理和數據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統籌規劃和頂層設計。圍繞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着力構建數據產權、交易流通、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數據基礎制度,促進數據要素安全合規高效流通使用。同時,加快研究起草數據條例,推動出台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完善數據安全保障和個人信息收集、使用、開放、共享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建議加強對議案所提意見的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54.杜彥良等30名代表(第381號議案)提出,隨着我國交通運輸事業發展,鐵路、民航、道路、水路運輸綜合發展取得重要成果,交通運輸領域現行法律多着重於各種運輸方式本身,缺乏構建、促進及完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綜合性法律,建議制定交通運輸法,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法治保障。交通運輸部贊同議案所提建議,認為制定交通運輸法具有重要意義和現實緊迫性。該部自2018年起連續將交通運輸法列入其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目前正積極推進交通運輸法研究起草工作。議案所提建議為制定交通運輸法提供了有益思路,將在下一步工作中認真研究吸收。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交通運輸部的意見,建議加強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55.周鐵根等31名代表(第382號議案)提出,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重要生產要素,目前法律缺乏對數據權屬的明確界定,影響市場主體創新動力,阻礙數據資源順暢交易,增大數據權益維護難度,建議制定數據產權法,根據數據性質完善數據產權,明確數據的分類標準、權屬範圍、處理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後提出,近年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圍繞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着力構建數據產權、交易流通、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數據基礎制度。當前數據產權制度亟待破題,但又難以在短期內達成共識,為解決市場主體遇到的實際問題,應該在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框架下,以保障國家主權安全、企業商業秘密、個人信息隱私保護為前提,探索構建數據產權制度框架體系,推動數據相關權利結構性分置與有序流通。同時,推動完善相關政策體系和法律制度,進一步細化數據產權制度體系。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建議加強對議案所提意見的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56.胡荃等30名代表(第455號議案)提出,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規範房地產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各方合法權益,建議制定房地產交易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認為,議案提出的明確房地產交易管理的主要內容和相關部門職責、建立健全嚴格的信息發布和披露制度、加強對行業組織和從業人員的管理等建議,對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借鑑意義。目前,該部正在研究制定與房地產交易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擬在住房銷售管理條例中確立實名交易、信息披露、資金監管等制度,並積極開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訂研究工作,完善相關制度設計。議案提出的建議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將在推動房地產交易立法工作時認真研究、充分吸納。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住房城鄉建設部意見。

四、9件議案提出的9個立法項目,建議通過進一步加大現行法律法規執法力度,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改進工作,解決議案所提問題[編輯]

要求修改法律的議案4件

57.史貴祿等30名代表(第32號議案)提出,由於受到新冠疫情,產業結構調整,土地、勞動力、原材料成本增加等影響,中小企業所處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大量企業經營狀況面臨着巨大挑戰,中小企業促進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目前形勢變化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建議修改中小企業促進法,確定中小企業局在統籌中小企業發展中的法律地位,增加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專項支持,增加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根本解決途徑。全國人大財經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2017年修訂後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堅持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強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決突出問題、注重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作為當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基本法律遵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人大財經委將繼續密切關注中小企業發展,在相關立法、監督工作中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提出的具體意見和建議,推動解決議案所提問題,不斷健全完善中小企業法律制度。

58.閆傲霜等32名代表(第267號議案)提出,地方政府與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標準化法是否保留地方在特定領域制定強制標準的理解存在分歧,建議修改標準化法,允許地方政府在特定領域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性強制標準。市場監管總局提出,2017年新修訂的標準化法規定,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考慮到我國現有強制性標準數量多、涉及範圍廣、影響面大,以及標準化管理的歷史沿革和特殊情況,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環境保護法、食品安全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對強制性標準制定另有規定。上述規定能夠滿足地方對強制性標準的特殊需求,地方還可以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立項建議。下一步將積極吸納議案有關內容,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堅持推動標準化改革創新。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市場監管總局的意見,建議加大執法力度,解決議案所提問題。

59.買世蕊等30名代表(第346號議案)建議修改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國家規定的免予檢驗條件的,由收貨人、發貨人或者多式聯運承運人申請,經海關檢驗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免予檢驗」,增加「多式聯運承運人」作為免予檢驗的申請主體。海關總署提出,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免予檢驗條件的進出口商品,經過法定程序,可以免予檢驗。免予檢驗是一種特殊的檢驗模式,不是不予檢驗。為落實上述規定,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規定了免予檢驗的主要條件和程序。在免予檢驗有關申請、審查、監督管理中,需要商品生產企業的協作配合。因此,收發貨人作為在海關備案的對外簽訂並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主體,由其作為免予檢驗的申請主體是更為合適的安排。多式聯運承運人與商品生產企業一般情況下並不相關,由其作為免予檢驗的申請主體,在履行相關程序中或面臨實際困難。下一步將認真考慮代表意見,加強研究論證,並保持積極溝通,不斷改進工作。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海關總署的意見。

60.樊芸等30名代表(第388號議案)提出,目前科創板存在上市評價標準和企業科技屬性認定標準有待完善,先進製造業上市難度大,企業上市成本過高等問題,建議修改證券法,完善有關註冊制的內容。中國證監會贊同要從頂層設計上完善制度機制,紮實推進註冊制改革。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按照全面推行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作了系統的修改完善。該會據此對有關規章制度進行了專項清理,開展證券法實施情況評估,為註冊制改革提供更為有力的法治保障。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具有開創性和突破性,各項制度安排需要在實踐中不斷調整完善。該會將結合議案提出的具體建議,堅持註冊制改革的正確方向,深入總結試點經驗,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紮實推進註冊制改革各項工作,着力提升資本市場功能。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中國證監會的意見,建議深入研究實踐中發現的問題,不斷完善證券法配套制度和工作機制,穩步推進註冊制改革。

要求制定法律的議案5件

61.邵志清等30名代表(第8號議案)提出,在無人機技術、應用、產業高速發展的同時,無人機監管基本處於無法可依狀態,為對無人機的飛行活動進行規範管理,建議制定無人機飛行管理法,實行註冊登記和分類管理制度。國家空管辦提出,該辦已啟動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草案起草工作,議案所提建議在條例中已得到體現,能有效地解決代表所關切的問題。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國家空管辦的意見。

62.侯華梅等31名代表(第257號議案)提出,工業建築遺產不僅有珍貴歷史檔案價值,還具有改造再利用的現實價值,近年來我國對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該領域的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後,目前主要依據部門制定的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建議制定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法,明確將工業遺產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進行價值評估,設立保護基金和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認為,加強工業遺產保護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促進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可持續健康發展,該部在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研究吸收地方法治實踐創新成果,調整和優化了國家工業遺產的評價標準、發布程序、分級保護和動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目前已形成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公示稿,有望年底前發布實施,同時積極推進工業遺產保護與文物保護法相銜接。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吸收議案所提意見,加快出台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推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取得新進展新成效。

63.單曉明等31名代表(第349號議案)提出,國務院2003年制定的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有許多規範與現實的發展已經不相適應,在通用航空產業蓬勃發展的形勢下,為積極回應產業需求,建議制定通用航空法,為通用航空產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中國民航局經商國家空管辦後提出,2022年2月,該局印發了《「十四五」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規劃》,提出優化兩大保障體系,為通用航空發展保駕護航。同時完善有關制度促進通用航空產業發展,在修改民用航空法中將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審批改為備案。目前,該局正在配合司法部審查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送審稿。通過整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飛行基本規則、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法規中對通用航空的一般規定,對通用航空管理的基本原則、主要制度進行完善,吸收到修訂草案中,為制定通用航空管理規則提供法律依據。待民用航空法修訂完成後再對是否制定通用航空法進行研究論證。民用航空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有關部門結合代表議案,進一步加強協調溝通,深入研究論證,抓緊修訂工作,早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64.謝津秋等30名代表(第394號議案)提出,為促進和規範政務數據開放和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大數據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建議儘快啟動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國家層面立法,制定政務數據共享法。國務院辦公廳提出,近年來我國政務數據共享工作雖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實踐中仍存在一定問題,迫切需要通過開展政務數據共享立法工作進一步完善。國務院辦公廳已會同有關部門、有關地方及科研院所等深入開展調研,研究起草了政務數據共享條例草案送審稿,現已正式轉司法部開展下一步立法工作。建議待條例審議通過施行一段時間並加以總結完善後,再推進政務數據共享法的立法工作。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國務院辦公廳的意見,建議加強研究論證,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立法建議。

65.石嘉興等30名代表(第425號議案)提出,外層空間已經成為當今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所必須關注的戰略制高點,建議制定外空安全法,完善空間法律制度體系。外空安全立法應涵蓋管理、授權、登記、保護、責任和促進等6個方面,以促進航天事業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國家國防科工局認為,該議案客觀反映了我國航天立法現狀和維護外空安全的急迫需求,對推進航天法治建設,保障航天事業高質量發展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目前,航天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國家國防科工局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了相應的工作機構,積極推進航天法起草,已形成航天法草案初稿,在起草過程中已充分考慮到外空安全有關問題並與國家安全法、國防法等現有法律的銜接。全國人大財經委認為,航天法已連續列入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建議有關部門加大工作力度,積極推動立法進程,爭取早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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