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於决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条約全权代表的决議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於决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条約全权代表的决議
1957年3月2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一号

1957年3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於决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条約全权代表的决議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五十三次会議通过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三次会議决定派國务院总理周恩來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条約的全权代表。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