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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全權代表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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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全權代表的決議
1957年3月2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五七年/第一號

1957年3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全權代表的決議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三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全權代表。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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