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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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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84]公发厅45号
1984年5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民政厅、局:

  据各地民政、公安部门反映,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发现一些刑事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之中,把民政收容遣送站当作他们的“防空洞”、“避风港”。这些犯罪分子,被收容后又不报真实姓名、住址,民政部门不易审查,而按一般流浪人员收容遣送。有的在收容站内不服管理,带头闹事,甚至欧打工作人员。有的在遣送中聚众逃跑、行凶,给收容遣送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为了加强收容遣送工作,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民政、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被收容人员逐个登记,认真清理审查。公安机关要派出专人协同当地的收容遣送站做好清理审查工作。在审查清理中,凡查明有犯罪嫌疑的人和材料,由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站接受,继续审查清楚后,酌情处理。

  对那些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隐瞒罪行和有重大犯罪嫌疑的,都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二、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人员中,发现属于一般流浪乞讨人员,可移交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

  三、民政部门在执行收容和遣送过程中,如遇收容对象聚众闹事、行凶、欧打工作人员等情况,可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办法处理。对其中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四、边境地区的收容遣送站,对接收的越境人员,一定要查明其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五、各地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接到收容遣送站发来的外调函电,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以利及时查清问题和打击犯罪分子。

  六、民政部门收容遣送站由当地公安机关派驻民警(人数多少,视站大小和工作需要商定),负责维持秩序及协助执行收容遣送工作。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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