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民政部關於加強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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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關於加強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84]公發廳45號
1984年5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民政廳、局:

  據各地民政、公安部門反映,在當前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鬥爭中,發現一些刑事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打擊,混入流浪乞討人員之中,把民政收容遣送站當作他們的「防空洞」、「避風港」。這些犯罪分子,被收容後又不報真實姓名、住址,民政部門不易審查,而按一般流浪人員收容遣送。有的在收容站內不服管理,帶頭鬧事,甚至歐打工作人員。有的在遣送中聚眾逃跑、行兇,給收容遣送工作帶來很多困難。為了加強收容遣送工作,維護社會治安,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現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民政、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對被收容人員逐個登記,認真清理審查。公安機關要派出專人協同當地的收容遣送站做好清理審查工作。在審查清理中,凡查明有犯罪嫌疑的人和材料,由公安機關收容審查站接受,繼續審查清楚後,酌情處理。

  對那些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隱瞞罪行和有重大犯罪嫌疑的,都可以移交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二、公安機關收容審查的人員中,發現屬於一般流浪乞討人員,可移交民政部門的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

  三、民政部門在執行收容和遣送過程中,如遇收容對象聚眾鬧事、行兇、歐打工作人員等情況,可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辦法處理。對其中觸犯刑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四、邊境地區的收容遣送站,對接收的越境人員,一定要查明其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交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五、各地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接到收容遣送站發來的外調函電,要指定專人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回復,以利及時查清問題和打擊犯罪分子。

  六、民政部門收容遣送站由當地公安機關派駐民警(人數多少,視站大小和工作需要商定),負責維持秩序及協助執行收容遣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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