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3〕5号
2003年9月24日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应如何处理的请示》(鲁公发〔2003〕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