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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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公復字〔2003〕5號 2003年9月24日 |
山東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對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應如何處理的請示》(魯公發〔2003〕11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着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對前一種行為,應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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