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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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60 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25日第4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20年8月6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公安部决定:

一、废止《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正)。

二、删去《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中的“收容教育”、第五项中的“收容教育所”。

三、删去《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的“收容教育”,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收容教育所”。

四、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场所”。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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