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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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公安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 160 號


《公安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7月25日第4次公安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趙克志

2020年8月6日



公安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公安部決定:

一、廢止《收容教育所管理辦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號發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號修正)。

二、刪去《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號發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號修正)第六條第四項中的「收容教育」、第五項中的「收容教育所」。

三、刪去《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號發布)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中的「收容教育」,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收容教育所」。

四、刪去《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號發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號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號第二次修正)第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場所」。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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