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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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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1999年11月25日
公通字〔1999〕87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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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治安管理,确保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健康、安全、顺利地进行,公安部于1999年11月18日发布了《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各类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日益广泛开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以及安全监督不规范、不到位,致使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多次发生治安问题甚至恶性伤亡事故,有的还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办法》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管理职责、任务和要求,规范了管理的程序、手段和方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执行《办法》,把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逐步引入依法有序管理的轨道。


二、 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办法》,正确理解和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掌握其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定。重点抓好治安、交通、巡警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的培训工作,一级抓一级,不断增强做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要结合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特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等场地单位负责人以及经常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切实了解《办法》,并在工作中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三、 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治安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照《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检查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要严格审批程序和条件,符合要求的尽快批准,不符合要求的要告知不予批准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对于已批准开展的活动,要在活动举行前对其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实际检查,一旦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要立即通知主办者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与主办单位、场地所有单位及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活动期间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对重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后能快速处置、救助。工作中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公安纪检、督察部门要加强对审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


四、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打击假借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发现假借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的非法活动,尤其要掌握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苗头动向,早报告,早控制,严厉打击,果断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对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对虽经批准,但在举办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的,要及时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要注意依法保护合法正当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对阻挠活动正常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也要依法处理。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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