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貫徹執行《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貫徹執行《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安部 1999年11月25日 |
公通字〔1999〕87號 |
公安部關於貫徹執行《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編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加強對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治安管理,確保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健康、安全、順利地進行,公安部於1999年11月18日發布了《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44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貫徹執行《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充分認識加強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來,隨着國家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各類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日益廣泛開展,但由於缺乏相應的管理規定以及安全監督不規範、不到位,致使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中多次發生治安問題甚至惡性傷亡事故,有的還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響。《辦法》本着預防為主的原則,明確了公安機關對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管理職責、任務和要求,規範了管理的程序、手段和方法,對於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各級公安機關一定要充分認識加強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貫徹執行《辦法》,把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逐步引入依法有序管理的軌道。
二、 認真組織學習培訓,廣泛開展社會宣傳。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廣大民警認真學習《辦法》,正確理解和領會《辦法》的精神實質,準確掌握其基本內容和具體規定。重點抓好治安、交通、巡警等部門和公安派出所的培訓工作,一級抓一級,不斷增強做好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工作的自覺性和執法水平。要結合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特點,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大力開展《辦法》的宣傳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對體育場(館)、展覽館、俱樂部等場地單位負責人以及經常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專門培訓,使他們切實了解《辦法》,並在工作中自覺遵守有關規定。
三、 明確職責,切實加強對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治安管理。
各級公安機關要依照《辦法》的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檢查和安全保衛等方面的工作。要嚴格審批程序和條件,符合要求的儘快批准,不符合要求的要告知不予批准的原因並提出相應的整改要求。對於已批准開展的活動,要在活動舉行前對其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實際檢查,一旦發現各類不安全隱患要立即通知主辦者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舉辦。要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積極主動地與主辦單位、場地所有單位及體育、文化等有關部門聯繫,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活動期間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對重大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要制定應急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後能快速處置、救助。工作中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公安紀檢、督察部門要加強對審批、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各種違法違紀問題。
四、 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堅決打擊假借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進行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要切實加強情報信息工作,及時發現假借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進行的非法活動,尤其要掌握可能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苗頭動向,早報告,早控制,嚴厲打擊,果斷處置,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切實維護社會治安和政治穩定。對未經批准擅自舉行活動的,要按照《辦法》的規定予以取締,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對雖經批准,但在舉辦過程中出現嚴重問題的,要及時查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同時,要注意依法保護合法正當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對阻撓活動正常進行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也要依法處理。
各地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隨時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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