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草拟经过和若干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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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草拟经过和若干问题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
1957年6月29日

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的准备工作,早在一九五〇年就由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开始进行,当时曾翻译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以及法、德、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典,搜集了不少资料,并先后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一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共七十六条)”两个草稿。

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草拟刑法草案的准备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继续进行。法律室在一九五五年六月间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草稿之后,首先征求了当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开的司法座谈会的各省、市同志的意见,征求了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选择重点进行了调查研究。同时还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法律室根据这些意见、调查和总结,于一九五六年三月对刑法草案草稿作了修改,连同各种参考资料分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同时分送中央各有关部门,各省、市和部分县的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以及政法院、校征求意见。并选择陕西、辽宁、北京、上海、太原等地为重点,派人前往参加当地司法部门对刑法章案的讨论。各地和中央各部门对刑法草案所提的修改意见,曾汇编为两大本,共约四十万字。法律室根据这些意见,对刑法草案草稿又进行了重大修改。于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将修改后的草稿连同“意见汇辑”再次分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案委员会委员、民族委员会委员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在京常务委员,同时分送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截至现在,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有关单位绝大多数提来了意见。根据这些意见,法律室对刑法草案草稿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并于六月二十八日经过法案委员会审议修正。这就是现在送给各位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草拟的经过。

起草刑法草案的准备工作,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过去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刑事立法经验,同时也吸取了中国历史上和国际上在刑事立法方面对人民有益的经验,特别是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而最根本的是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一切都以是否有利于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为依归。

鉴于我国目前社会主义革命还没有最后完成,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都还处在一个剧烈的变革当中,而我国地大人多,各地情况不一,因此,刑法草案今天还只能是把我们已成熟的经验,迫切需要规定的先规定下来,而不强求“完备”和应有尽有,以免法律规定得不能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和人民大众的需要。

考虑到我国各地区情况的不同和犯人犯罪等情况的不同,为了使我们的司法机关对于各种不同的犯罪能够实事求是地判处适当的刑罚,而对于同一类的犯罪判刑轻重又不过于悬殊,因此,在量刑幅度上既不规定得过宽,也不规定得过狭,草案初稿中的量刑幅度就是按照这个原则来写的。我们觉得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人民民主法制的统一,又能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刑法打击什么保卫什么,在草案初稿第一条中作了概括的规定,这就是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作斗争,以保卫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和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体说来,这就是:主要打击反革命犯罪,打击杀人、放火、决、盗窃、诈骗、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侵犯人民权利的犯罪。

我们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情况不尽相同,考虑到这个刑法草案初稿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机关、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这个草案初稿,虽然经过多次研究和修改,但问题还是很多的,还是很初步的一个初稿,请予审阅,批示修改意见,以便再作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

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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