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初稿)」草擬經過和若干問題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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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初稿)」草擬經過和若干問題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室
1957年6月29日

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的準備工作,早在一九五〇年就由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開始進行,當時曾翻譯了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以及法、德、美等資本主義國家的刑法典,搜集了不少資料,並先後草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共一百五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共七十六條)」兩個草稿。

一九五四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後,草擬刑法草案的準備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室繼續進行。法律室在一九五五年六月間草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草稿之後,首先徵求了當時參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開的司法座談會的各省、市同志的意見,徵求了中央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並選擇重點進行了調查研究。同時還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種和量刑幅度的經驗進行了總結。法律室根據這些意見、調查和總結,於一九五六年三月對刑法草案草稿作了修改,連同各種參考資料分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同時分送中央各有關部門,各省、市和部分縣的法院、檢察、公安等機關以及政法院、校徵求意見。並選擇陝西、遼寧、北京、上海、太原等地為重點,派人前往參加當地司法部門對刑法章案的討論。各地和中央各部門對刑法草案所提的修改意見,曾匯編為兩大本,共約四十萬字。法律室根據這些意見,對刑法草案草稿又進行了重大修改。於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將修改後的草稿連同「意見彙輯」再次分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法案委員會委員、民族委員會委員和政協全國委員會在京常務委員,同時分送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和中央各有關單位徵求意見。截至現在,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和中央各有關單位絕大多數提來了意見。根據這些意見,法律室對刑法草案草稿又進行了多次修改,並於六月二十八日經過法案委員會審議修正。這就是現在送給各位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初稿)」草擬的經過。

起草刑法草案的準備工作,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總結過去解放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刑事立法經驗,同時也吸取了中國歷史上和國際上在刑事立法方面對人民有益的經驗,特別是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在這方面的先進經驗。而最根本的是以我國的實際情況為出發點,一切都以是否有利於鞏固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是否有利於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為依歸。

鑑於我國目前社會主義革命還沒有最後完成,在政治、經濟,文化等許多方面都還處在一個劇烈的變革當中,而我國地大人多,各地情況不一,因此,刑法草案今天還只能是把我們已成熟的經驗,迫切需要規定的先規定下來,而不強求「完備」和應有盡有,以免法律規定得不能完全符合實際情況和人民大眾的需要。

考慮到我國各地區情況的不同和犯人犯罪等情況的不同,為了使我們的司法機關對於各種不同的犯罪能夠實事求是地判處適當的刑罰,而對於同一類的犯罪判刑輕重又不過於懸殊,因此,在量刑幅度上既不規定得過寬,也不規定得過狹,草案初稿中的量刑幅度就是按照這個原則來寫的。我們覺得只有這樣,才能維護人民民主法制的統一,又能適應各地的不同情況。

刑法打擊什麼保衛什麼,在草案初稿第一條中作了概括的規定,這就是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作鬥爭,以保衛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和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具體說來,這就是:主要打擊反革命犯罪,打擊殺人、放火、決、盜竊、詐騙、強姦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和侵犯人民權利的犯罪。

我們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情況不盡相同,考慮到這個刑法草案初稿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機關、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這個草案初稿,雖然經過多次研究和修改,但問題還是很多的,還是很初步的一個初稿,請予審閱,批示修改意見,以便再作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室

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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