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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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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2021年1月2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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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教育法于1995年公布施行,先后于2009年、2015年进行过两次修正。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同年9月,全国教育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对新时代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阐述和部署,明确把劳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之中,提出“德智体美劳”的总体要求,实现了教育方针的与时俱进。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及时将党的教育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有必要对教育法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2019年9月,教育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收到此件后,司法部书面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此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就完善党的教育方针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提出了规范表述。教育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部门意见协调情况对送审稿作了修改,于2019年12月重新报送司法部。司法部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会同教育部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曝光后,司法部又会同教育部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草案。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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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共5条,主要是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对现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导思想、地位、方针、内容的四个条款作相应修改,并着眼解决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一是丰富教育指导思想,鲜明体现教育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要求。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第三条中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修改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是强调教育作用,着力凸显教育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地位。根据全国教育大会关于教育的定位,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教育“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表述。

三是进一步完善教育方针,充实教育“培养什么人”的内容。根据全国教育大会关于把劳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之中的精神,将第五条中的“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修改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是丰富教育内容,强化教育对继承和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教育大会关于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作为固本铸魂的基础工程的精神,将第七条中的“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修改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是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教育公平。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将第七十七条中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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