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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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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修正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教育部副部長田學軍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1年1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修正草案)》作說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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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民族振興、社會進步的重要基石,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對提高人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創新創造活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教育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教育是國之大計、黨之大計,事關國家發展、事關民族未來,具有基礎性、先導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教育興則國家興,教育強則國家強。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提供有力支撐。

教育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教育領域的基本法律,對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現行教育法於1995年公布施行,先後於2009年、2015年進行過兩次修正。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實現了國家指導思想的與時俱進。同年9月,全國教育大會召開,習近平總書記作了重要講話,對新時代教育工作進行了全面系統深入的闡述和部署,明確把勞動教育納入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要求之中,提出「德智體美勞」的總體要求,實現了教育方針的與時俱進。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及時將黨的教育主張轉化為國家意志,有必要對教育法的相應條款進行修改。

2019年9月,教育部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收到此件後,司法部書面徵求了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此後,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就完善黨的教育方針問題作了進一步研究,提出了規範表述。教育部根據中央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部門意見協調情況對送審稿作了修改,於2019年12月重新報送司法部。司法部再次徵求了有關部門意見,會同教育部研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曝光後,司法部又會同教育部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20年11月11日,國務院第113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草案。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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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共5條,主要是根據201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對現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導思想、地位、方針、內容的四個條款作相應修改,並着眼解決冒名頂替上大學問題完善相關法律責任。

一是豐富教育指導思想,鮮明體現教育的政治屬性和意識形態要求。根據2018年憲法修正案,將第三條中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修改為「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是強調教育作用,着力凸顯教育國之大計、黨之大計地位。根據全國教育大會關於教育的定位,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教育「對提高人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創新創造活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表述。

三是進一步完善教育方針,充實教育「培養什麼人」的內容。根據全國教育大會關於把勞動教育納入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要求之中的精神,將第五條中的「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修改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四是豐富教育內容,強化教育對繼承和弘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作用。根據全國教育大會關於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作為固本鑄魂的基礎工程的精神,將第七條中的「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修改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五是完善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維護教育公平。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明確冒名頂替入學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將第七十七條中的「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並增加兩款,分別規定冒名頂替入學及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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