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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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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的说明
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傅全有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作说明
1996年10月2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96年10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1997年7月1日,我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的规定,届时将派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军部队进驻香港,执行防务任务。为了保证香港驻军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制定香港驻军法是迫切需要的。为此,中央军委决定起草香港驻军法。鉴于这是一部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重要法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极为重视。1992年以来,军队有关部门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大力支持下,以“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和国家关于香港问题的政策为指导,以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为依据并参考香港法律以及有关驻港英军的法律制度和实际做法,反复论证、修改,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和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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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香港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据此,草案对香港驻军的组成、领导关系、轮换制度等作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组成,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以下称香港驻军)。”“香港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员额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香港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香港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二、关于香港驻军的防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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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香港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二)担负防卫勤务;(三)管理军事设施;(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据此,草案相应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香港驻军应当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此外,为了保证香港驻军履行职责,草案规定了香港驻军必要的权利和豁免。

三、关于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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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属于各自独立的军事系统和行政系统,互不隶属,互不干预。但是,作为中央派驻香港的军队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仍会有许多事务需要进行联络与沟通,这就需要对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作出适当的规定。因此,草案规定:“香港驻军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为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保障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和拟定法案,涉及香港驻军的,应当征求香港驻军的意见。”“香港驻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香港驻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联系,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

四、关于香港驻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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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规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

五、关于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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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规定:“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根据上述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结合香港驻军的任务和社会环境特点,草案规定:“香港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香港的安全;(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三)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四)爱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香港居民的私有财产;(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草案规定:“香港驻军人员不得参加香港的政治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香港驻军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香港驻军人员并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草案还规定:“香港驻军人员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香港驻军人员违犯军队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关于香港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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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草案规定:“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但是,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时,侵犯香港居民和香港驻军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构成犯罪的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及有关的执法机关管辖。”“香港驻军人员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香港驻军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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