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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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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史耀斌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说明
2021年4月26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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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依法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载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抓手,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提出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改革要求,修改后的预算法颁布实施,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开展预算联网监督等重要改革举措相继出台。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按照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相促进的原则,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关改革举措、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全面贯彻实施预算法,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1999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作出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二、关于修订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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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研究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改革和立法任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具体承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对这项改革和立法任务高度重视。栗战书委员长、王晨副委员长就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多次作出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改革部署,全面贯彻实施预算法、监督法,总结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经验做法,补短板、强弱项,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健全完善。修订工作始终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将“两个维护”要求落到实处,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通过立法引领改革,实现改革于法有据。二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内容、程序和机制,推进预算审查监督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审查监督方式方法,将预算法、监督法中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条文细化具体化,并与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做好衔接。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探索与扎实推进相结合,既加强和改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又考虑实际可能,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于2020年初启动《决定》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提出了《决定(修订草案)》。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梳理法律文件规定。系统梳理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法规。开展相关重点和难点问题攻关研究。二是广泛听取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部分地方人大同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到部分地方和基层预算审查监督联系点进行调研。三是充分征求意见。提出《决定(修订草案)》稿后,分别征求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财办、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31个省级人大和15个副省级城市人大及5个基层预算审查监督联系点的意见,征求了国务院办公厅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各方面对修订工作已形成广泛共识。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决定(修订草案)》。《决定(修订草案)》已经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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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修订草案)》共有12条,分别对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预算编制监督、预算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决算审查、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审计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和政府预算收入。《决定(修订草案)》对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以及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内容作出相应规定。(第一条)

(二)加强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为建立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决定(修订草案)》提出:中央预算应当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预算编报要细化,并对完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报分别作出规定。(第二条)

(三)加强和改善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机制,《决定(修订草案)》提出:预算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对口联系部门的部门预算或相关领域预算资金开展专项审查。(第三条)

(四)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为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决定(修订草案)》提出:国务院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预算收支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数据;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第四条)

(五)加强预算调整变动的审查监督。为落实预算法关于预算调整和调剂的规定,《决定(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具体事项;健全新出台重要财税政策和预算重要变化情况的通报机制。(第五条)

(六)加强决算审查和预算绩效审查监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决定(修订草案)》对细化决算草案编报作出具体规定(第六条),新增一条关于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的规定(第七条)。

(七)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审计监督等贯通协调,《决定(修订草案)》提出:审计机关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要求,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开展审计监督(第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第九条)。

(八)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为落实预算法关于违反预算法律责任的规定,《决定(修订草案)》从严格执行备案制度、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情况进行处理反馈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第十条)

(九)更好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为更好坚持和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决定(修订草案)》提出: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应当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第十一条)

(十)补充完善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根据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人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文件规定,在1999年《决定》关于“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规定基础上,补充了“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第十二条)

《决定(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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