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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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史耀斌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說明
2021年4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21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修訂草案)》的說明。

一、關於修訂的必要性[編輯]

審查批准預算、決算和監督預算執行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是依法決定國家重大事項,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重要載體。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職能,作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國家監督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抓手,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提出一系列重要改革舉措。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強人大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的監督職能」;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健全人大對一府一委兩院監督制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有效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

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職能的改革要求,修改後的預算法頒布實施,推進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改進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機制、建立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機制、開展預算聯網監督等重要改革舉措相繼出台。新時代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制度不斷健全完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取得新進展、新成效。

按照堅持改革與法治相統一、相促進的原則,將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有關改革舉措、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對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改革部署,全面貫徹實施預算法,更好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國家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對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具有重要意義。適應新時代、新發展階段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對1999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作出修訂,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實可行的。

二、關於修訂起草過程和基本思路[編輯]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20年工作要點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安排,研究修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改革和立法任務,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具體承擔。

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對這項改革和立法任務高度重視。栗戰書委員長、王晨副委員長就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職能,多次作出指示批示,提出明確要求。修訂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職能的改革部署,全面貫徹實施預算法、監督法,總結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加強預算審查監督的經驗做法,補短板、強弱項,推進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法律制度與時俱進、健全完善。修訂工作始終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將「兩個維護」要求落到實處,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通過立法引領改革,實現改革於法有據。二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依法監督、正確監督、有效監督,健全完善預算審查監督內容、程序和機制,推進預算審查監督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創新審查監督方式方法,將預算法、監督法中有關預算審查監督的條文細化具體化,並與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做好銜接。四是堅持從實際出發。堅持積極探索與紮實推進相結合,既加強和改進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又考慮實際可能,具有可操作性。

根據立法工作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於2020年初啟動《決定》修訂工作,經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認真研究,提出了《決定(修訂草案)》。期間,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梳理法律文件規定。系統梳理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相關法律、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法規。開展相關重點和難點問題攻關研究。二是廣泛聽取意見。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門、部分全國人大代表、部分地方人大同志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到部分地方和基層預算審查監督聯繫點進行調研。三是充分徵求意見。提出《決定(修訂草案)》稿後,分別徵求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中央財辦、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31個省級人大和15個副省級城市人大及5個基層預算審查監督聯繫點的意見,徵求了國務院辦公廳及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審計署等相關部門的意見,並根據提出的意見作了修改完善。各方面對修訂工作已形成廣泛共識。在上述工作基礎上,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決定(修訂草案)》。《決定(修訂草案)》已經委員長會議審議通過。

三、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編輯]

《決定(修訂草案)》共有12條,分別對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預算編制監督、預算初步審查、預算執行監督、預算調整審查、決算審查、預算績效審查監督、審計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強化預算法律責任、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預算工作委員會職責等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加強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2018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人大對支出預算和政策開展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審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支出預算的總量與結構、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財政轉移支付、政府債務和政府預算收入。《決定(修訂草案)》對加強全口徑審查和全過程監管,以及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內容作出相應規定。(第一條)

(二)加強預算編制的監督工作。為建立標準科學、規範透明、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決定(修訂草案)》提出:中央預算應當做到政策明確、標準科學、安排合理,增強可讀性和可審性;預算編報要細化,並對完善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報分別作出規定。(第二條)

(三)加強和改善中央預算的初步審查工作。為進一步健全完善預算審查監督的程序和機制,《決定(修訂草案)》提出:預算工作委員會要充分聽取意見建議,研究提出關於年度預算的分析報告;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中央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就有關重點問題開展專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對口聯繫部門的部門預算或相關領域預算資金開展專項審查。(第三條)

(四)加強預算執行的監督工作。為增強預算審查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決定(修訂草案)》提出:國務院財政部門定期報送預算收支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時提供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數據;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方式,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預算聯網監督,提高預算審查監督效能。(第四條)

(五)加強預算調整變動的審查監督。為落實預算法關於預算調整和調劑的規定,《決定(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需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批的具體事項;健全新出台重要財稅政策和預算重要變化情況的通報機制。(第五條)

(六)加強決算審查和預算績效審查監督。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等改革要求,《決定(修訂草案)》對細化決算草案編報作出具體規定(第六條),新增一條關於預算績效審查監督的規定(第七條)。

(七)加強審計監督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為更好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加強人大預算審查監督與審計監督等貫通協調,《決定(修訂草案)》提出:審計機關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要求,對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決算草案開展審計監督(第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跟蹤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第九條)。

(八)依法執行備案制度、強化預算法律責任。為落實預算法關於違反預算法律責任的規定,《決定(修訂草案)》從嚴格執行備案制度、與法律規定不符的情況進行處理反饋等方面,作出進一步規定。(第十條)

(九)更好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為更好堅持和發揮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決定(修訂草案)》提出:國務院財政等部門應當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建議,主動回應代表關切;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的溝通聯繫,健全預算審查聯繫代表工作機制。(第十一條)

(十)補充完善預算工作委員會職責。根據黨中央關於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拓展改革、人大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等文件規定,在1999年《決定》關於「預算工作委員會職責」規定基礎上,補充了「承擔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跟蹤監督方面的具體工作;承擔預算、國有資產聯網監督方面的具體工作」內容。(第十二條)

《決定(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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