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2021年4月26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编辑]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行为,继续大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凡是企业能干的就让企业干。李克强总理强调,扎实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扩面工作,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坚决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促进更多新企业开办和发展壮大。201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试点取得良好成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要求,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快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系统总结近年来“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优化“证照分离”改革制度设计,起草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送审稿)》,编制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在自贸试验区加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力度,部分改革措施涉及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待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为此,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编辑]

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7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按照直接取消审批的方式,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是按照审批改为备案的方式,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外资银行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设立、变更、终止以及部分业务范围审批,外资银行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撤销审批,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关于适用地域范围,2019年,“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范围限定为自贸试验区,实践中,除海南外,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所在的区县级行政区划均不一致,造成同一区县内适用两套市场准入制度,在审批、服务、监管各环节造成了不便,基层政府和企业呼吁解决这一问题。对此,草案明确自贸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国务院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限届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试点过程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适时提出修改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日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改革配套措施[编辑]

试点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地方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举措,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守牢安全底线,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对实施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