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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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 關於《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司法部部長唐一軍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1年4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21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基本情況[編輯]

開展「證照分離」改革,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釋放企業創業創新活力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大幅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行為,繼續大力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凡是市場能自主調節的就讓市場來調節,凡是企業能幹的就讓企業干。李克強總理強調,紮實做好「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擴面工作,着力推進照後減證和簡化審批,堅決克服「准入不准營」現象,促進更多新企業開辦和發展壯大。2019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各自貿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試點取得良好成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20年工作要點》要求,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加快解決「准入不准營」問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司法部系統總結近年來「證照分離」改革經驗和存在的問題,研究優化「證照分離」改革制度設計,起草了《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送審稿)》,編制了《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自由貿易試驗區版)》,已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後認為,在自貿試驗區加大「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力度,部分改革措施涉及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建議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自貿試驗區內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待改革措施成熟後,及時修改有關法律。為此,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經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起草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編輯]

草案規定,授權國務院在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7部法律的有關規定。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按照直接取消審批的方式,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籌設審批,民辦普通、高級技工學校籌設審批,民辦技師學院籌設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二是按照審批改為備案的方式,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實施自學考試助學的民辦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的從事拍賣業務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分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含分行)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分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含分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外資銀行分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含分行)設立、變更、終止以及部分業務範圍審批,外資銀行分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含分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機構設立、重大事項變更、撤銷審批,保險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

關於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期限,草案明確,上述調整在三年內試行。關於適用地域範圍,2019年,「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實施範圍限定為自貿試驗區,實踐中,除海南外,自貿試驗區片區與所在的區縣級行政區劃均不一致,造成同一區縣內適用兩套市場准入制度,在審批、服務、監管各環節造成了不便,基層政府和企業呼籲解決這一問題。對此,草案明確自貿試驗區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其他區域參照執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由國務院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意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在試點期限屆滿後,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試點過程中,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對試點情況進行評估,適時提出修改有關法律規定或者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建議。

關於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日期,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後,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改革配套措施[編輯]

試點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地方將按照國務院部署和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細化改革舉措,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訓和宣傳解讀,調整優化業務流程,修訂完善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改造升級信息系統,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守牢安全底線,確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實。對實施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各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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