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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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9年
关于《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说明

一、制定立法技术规范的必要性[编辑]

立法技术规范包括法律的结构、形式、文体、修改和废止的方法等方面的规则,是起草、修改法律需要掌握的具体操作标准。准确地运用立法技术规范,对保证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成绩卓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法律体系中主要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已基本制定出来。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除了法律门类齐全外,还要求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结构严谨,法律之间应当相互衔接。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既需要科学、严密的框架设计,又要求条文表述尽量科学严谨,用语规范统一。

提高立法质量,始终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统一的立法技术规范,为法律的起草、审议和修改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撑,以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律草案,提高立法质量,也可以为下位法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导。在本规范的起草过程中,地方人大的同志也多次表达了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立法技术规范的强烈愿望。

二、工作思路和工作过程[编辑]

立法技术规范研究的最终目标是制定较为科学、合理,系统、全面的《立法技术规范》。鉴于总结这方面积累的经验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进行的立法技术规范研究,主要是针对在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结构、文字等技术层面的问题。这些规范应当是科学的、统一的,对立法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在立法中“管用、好用”。按照“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解决问题,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对立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急需解决的和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问题先规定下来,成熟一批、推出一批、应用一批。对尚未取得共识或者目前还没有研究清楚的问题,暂不规定,可继续研究。

近年来,为适应立法工作需要,法工委专门组织力量对有关立法技术规范问题进行研究。从2007年底至今年8月,法工委委务会多次对立法技术规范进行专题讨论,听取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法案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语言文字专家的意见,并邀请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长期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共同研究,选取了认识比较一致的问题作为《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这些立法技术规范是在总结我国30年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同时也研究借鉴了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有益做法。这些规范从实践中提炼出来,也还要经过实践检验并在立法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编辑]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共包括28个规范,从内容上分为五个部分。

(一)关于法律结构规范[编辑]

技术规范对法律的基本构件中较为重要的部分提出了规范要求。包括:(1)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列目录,以及编、章、节的排序方式(技规范一·1)。(2)法律中定义条款、有关基本概念、专业术语等使用和表述(技术规范一·2)。(3)对新法施行(颁布)前相关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效力以及对有关法律主体已经获得的权利的承认、处理等过渡性条款的使用和表述(技术规范一·3)。(4)法律中关于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条款的表述(技术规范一·4)

(二)关于法律条文表述规范[编辑]

技术规范对法律条文中经常使用的有关表述作出了规范。包括:(1)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技术规范二·5)。(2)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技术规范二·6)。(3)适用其他法律、优先适用其他法律以及优先适用本法几种情况的表述(技术规范二·7)。(4)采用列举“情形”或者“行为”的表述(技术规范二·8)。(5)引用法律条文中“项”的表述(技术规范二·9)。此外,还对部门的表述,数字、标点符号的使用等作了规范(技术规范二·10-12)

(三)关于法律常用词语规范[编辑]

技术规范对实践中使用比较混乱,意思相近的,且容易引起歧义的一些法律常用词语的使用作了规范(技术规范三·13-25)。

(四)关于法律修改形式规范[编辑]

目前,对法律的修改主要采用三种修改形式,即修正案、修改法律的决定和法律修订。采用修正案形式的,目前只有宪法刑法,采用修改法律的决定形式的,占绝大多数,采用法律修订形式的,近些年来逐渐增多。对于这三种形式,在文本表述方面,目前实践中做法不尽一致。技术规范主要就修正案、修改法律的决定和法律修订的文本制作、表述等问题作了规范(技术规范四·26-27)。

(五)关于法律废止形式规范[编辑]

技术规范对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废止相关法律和单独通过废止相关法律的决定的表述作了规范(技术规范五·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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