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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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说明 关于《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1年

一、《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研究过程[编辑]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印发后,各方面又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立法技术规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抓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研究工作。为此,法工委组织专门力量,进一步就立法技术规范有关问题开展研究。2010年初,就一些表述规范和法律常用词语的规范用法问题,专门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专家意见和建议。4月中旬,在南京召开由十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对拟列入《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条目逐条进行讨论。期间,先后三次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草稿分发法工委各室征求意见,形成《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征求意见稿)。7月初,征求了现任法工委领导和曾在法工委工作过的一些领导同志意见。12月中下旬,法工委召开了3次委务会,对该稿逐条讨论、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2011年1月,又专门征求部分常委会特邀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研究和选项的主要考虑[编辑]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包括两部分内容:法律条文表述规范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在总结《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施行中取得的经验基础上,选取立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需要统一规范,并且在立法实践中具备较为成熟做法的条文表述、语言文字等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在研究过程中,重点分析现行法律中涉及立法技术方面的条文和语词,总结梳理语言文字专家在审校法律草案过程中提出的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一定实用性和操作性的规范要求,并通过示范举例加以说明。

三、《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主要内容[编辑]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共对14项立法技术问题进行规范。

(一)法律条文表述规范[编辑]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对立法中经常使用的一些法律条文表述方式进行了规范。包括:部门(机构)职责的表述;制定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表述;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表述;罚款规定的表述;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刑事责任规定的表述等。

(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编辑]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对立法实践中一些存在混用或者使用不一致的法律常用词语进行了规范。包括:作出,做出;公布,发布,公告;违法,非法;设定,设立;执业人员,从业人员;批准,核准;注销,吊销,撤销;根据,依据;谋取,牟取等。

对其他一些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由于各方面认识还不尽一致,在《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中未列入,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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