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關於《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的說明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的說明 關於《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1年

一、《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的研究過程

[編輯]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印發後,各方面又提出一些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的立法技術規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提出抓緊《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的研究工作。為此,法工委組織專門力量,進一步就立法技術規範有關問題開展研究。2010年初,就一些表述規範和法律常用詞語的規範用法問題,專門召開專家座談會,徵求專家意見和建議。4月中旬,在南京召開由十省(區、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參加的座談會,對擬列入《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的條目逐條進行討論。期間,先後三次將《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草稿分發法工委各室徵求意見,形成《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徵求意見稿)。7月初,徵求了現任法工委領導和曾在法工委工作過的一些領導同志意見。12月中下旬,法工委召開了3次委務會,對該稿逐條討論、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2011年1月,又專門徵求部分常委會特邀專家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

二、《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研究和選項的主要考慮

[編輯]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包括兩部分內容:法律條文表述規範和法律常用詞語規範。在總結《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施行中取得的經驗基礎上,選取立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需要統一規範,並且在立法實踐中具備較為成熟做法的條文表述、語言文字等問題作為研究對象。在研究過程中,重點分析現行法律中涉及立法技術方面的條文和語詞,總結梳理語言文字專家在審校法律草案過程中提出的有關語言文字方面的立法技術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具有一定實用性和操作性的規範要求,並通過示範舉例加以說明。

三、《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的主要內容

[編輯]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共對14項立法技術問題進行規範。

(一)法律條文表述規範

[編輯]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對立法中經常使用的一些法律條文表述方式進行了規範。包括:部門(機構)職責的表述;制定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的表述;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的表述;罰款規定的表述;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刑事責任規定的表述等。

(二)法律常用詞語規範

[編輯]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對立法實踐中一些存在混用或者使用不一致的法律常用詞語進行了規範。包括:作出,做出;公布,發布,公告;違法,非法;設定,設立;執業人員,從業人員;批准,核准;註銷,吊銷,撤銷;根據,依據;謀取,牟取等。

對其他一些立法技術方面的問題,由於各方面認識還不盡一致,在《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中未列入,我們將繼續深入研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