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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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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1989〕9号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

中办发〔1989〕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1989年8月17日
发布于1989年10月8日《人民日报》第1版
中办发〔1989〕11号文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严格控制党和国家机关省、部级(含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和赴港澳地区访问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公务的国事或工作访问,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其主管公务所必须的、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不得接受外商资助或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请出访。

  已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按规定的组织手续报批,审核机关要严格把关。凡不按规定报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出国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出访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不受理任何个人提出的出访要求。

  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由主管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和报告,由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定。

  四、领导干部出访,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出访时间应尽可能缩短,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3至5天,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五、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陪同和随行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随行记者人数也应压缩。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出访,陪同和随行人员总数不超过10人。省、部级干部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个别团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应专门报批。出席多边、双边国际会议或其他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六、领导干部出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偕夫人同行,须在上呈报告中写明,一并报批。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子女出访。

  七、领导干部对外赠送礼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所受外方礼品,要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八、领导干部率团出访,我驻外使、领馆及其他驻外机构、公司,一律不宴请或变相宴请,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要严加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性各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相当职级的干部。

  军队领导干部出访,由中央军委据此精神作出规定。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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