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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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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1989年8月17日
發布於1989年10月8日《人民日報》第1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期做幾件群眾關心的事的決定》精神,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就嚴格控制黨和國家機關省、部級(含副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和赴港澳地區訪問問題,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領導幹部出訪,必須是為執行自己主管公務的國事或工作訪問,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非其主管公務所必須的、與職級身份不相稱的出訪,不得接受外商資助或境外中資企業邀請出訪,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請出訪。

  已離休、退休的幹部,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二、領導幹部出訪,必須按規定的組織手續報批,審核機關要嚴格把關。凡不按規定報批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出國手續。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向黨和國家領導人提出出訪要求,黨和國家領導人也不受理任何個人提出的出訪要求。

  三、黨和國家領導人出訪,由主管的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建議和報告,由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定。

  四、領導幹部出訪,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過一次。出訪時間應儘可能縮短,訪問一個國家(地區)一般限於3至5天,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任意延長在境外停留時間。

  五、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黨和國家領導人出訪,陪同和隨行人員總數原則上不超過20人,隨行記者人數也應壓縮。中央其他領導同志出訪,陪同和隨行人員總數不超過10人。省、部級幹部出訪,團組人員總數不超過5人。個別團組如因特殊情況需超過規定人數,應專門報批。出席多邊、雙邊國際會議或其他專業會議的團組人數,根據實際需要報批。

  六、領導幹部出訪,如確因工作需要偕夫人同行,須在上呈報告中寫明,一併報批。不得以任何名義攜帶子女出訪。

  七、領導幹部對外贈送禮品,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所受外方禮品,要按有關規定登記上交主管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八、領導幹部率團出訪,我駐外使、領館及其他駐外機構、公司,一律不宴請或變相宴請,不贈送禮品或紀念品。

  以上規定,必須嚴格執行,如有違反,要嚴加追究,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紀檢、監察、財政部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性各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相當職級的幹部。

  軍隊領導幹部出訪,由中央軍委據此精神作出規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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