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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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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4年8月15日于巴西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商定,将在尽短的时间内互派大使,并将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建立使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副部长
陈洁
(签字)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西联邦共和国外交部长
安东尼奥·弗朗西斯科·阿泽雷多·达·西尔维拉
(签字)

一九七四年八月十五日于巴西利亚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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