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2007年)
外观
← | 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2003年) | 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2007年8月16日于比什凯克 |
2007年8月16日在比什凯克签署 |
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 文 本)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订立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编辑]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主任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根据理事会推荐任命。副主任由理事会根据拥有副主任职位的有关方建议任免。”;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官方和工作语言是汉语和俄语。”
第二条
[编辑]本议定书将根据协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临时适用。
本议定书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在比什凯克签署,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 努尔苏丹·阿比舍维奇·纳扎尔巴耶夫(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 胡锦涛(签字) |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 库尔曼别克·萨利耶维奇·巴基耶夫(签字) |
俄罗斯联邦代表 | 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签字) |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 埃莫马利·拉赫蒙(签字)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 伊斯拉姆·阿卜杜加尼耶维奇·卡里莫夫(签字) |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署的条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公有领域。
若对方签约国家国内法规定在该国家境内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权,则另当别论。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