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存款的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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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存款的手续的规定
(65)工商市字第119号
(65)银商储字第122号

1965年9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存款
的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

(65)工商市字第119号

(65)银商储字第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分行:

关于冻结个人在银行的儲蓄存款问题,中共中央一九六三年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在“五反”运勤期间有关单位査询儲蓄情况问题的请示报告》中,规定冻结存款人的儲蓄存款,须根据司法部门的通知办理。根据这一规定,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后,曾通知各地工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査和处理投机倒把活动中,冻结投机倒把分子的儲蓄存款,也应根据上述规定办理;为了防止投机倒把分子乘机提款,进行分散隐匿,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会同银行和司法部门共同协商简化通知的手续,或者採取事先联系先停止支付,然后由司法部门补办通知手续的办法。

执行以來,不少地区碰到了一些问题。有些地区提出,冻结投机倒把分子的银行儲蓄存款,由法院办理通知手续,容易流于形式;如果等法院进行调査研究弄淸情况后再通知冻结,时间又会拖得太长,可能达不到防止投机倒把分子分散隐匿财产的目的。由于这个问题还沒有解决以致有些投机倒把分子乘机抽逃在银行的儲蓄存款,这对于经济上彻底打垮投机倒把分子显然是不利的,也增加了追赃工作的困难。

此外,还发现一些集体经济单位,地下工厂、商販,利用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戶,或者租用其他单位的帐戶,通过银行转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我们沒有相应提出冻结他们非法存款的措施,不利于打击他们的投机倒把活动。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根据国务院(65)国财办字1 1 6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中囯农业银行“关于四清运动中有关单位査询和处理儲蓄存款问题的请示”的精神,共同研究,幷商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是送交司法部门审讯处理的重大投机倒把案件,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的往来款项(包括存款和转帐款)和储蓄存款,由法院办理通知手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处理的投机倒把案件,需要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储蓄存款时,可由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通知手续,不再经过司法部门。县级以下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包括市场管理所),不能自行办理冻结银行存款的通知手续。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储蓄存款时,应当经过慎重研究,由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查,力争不出差错。如果发现冻结错了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银行解除冻结;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向被冻结存款人进行解释,说明情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通知人民银行冻结投机倒把集团和个人在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储蓄存款时,应当说明案件的情况和冻结的理由;如果人民银行认为此项存款不便冻结,也可以提出异议,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加研究,或者报请市、县人民委员会审查决定。

 四、各基层银行要加强开户管理,加强帐户的检查,提高政治警惕性,发现问题,及时与工商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密切协作,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中 央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务院财贸办公室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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