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凍結投機倒把集團和個人在銀行存款的手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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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凍結投機倒把集團和個人在銀行存款的手續的規定
(65)工商市字第119號
(65)銀商儲字第122號

1965年9月28日
發布機關:中央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凍結投機倒把集團和個人在銀行存款
的手續問題的聯合通知

(65)工商市字第119號

(65)銀商儲字第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銀行分行:

關於凍結個人在銀行的儲蓄存款問題,中共中央一九六三年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黨組《關於在「五反」運勤期間有關單位査詢儲蓄情況問題的請示報告》中,規定凍結存款人的儲蓄存款,須根據司法部門的通知辦理。根據這一規定,中央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後,曾通知各地工行政管理部門,在檢査和處理投機倒把活動中,凍結投機倒把分子的儲蓄存款,也應根據上述規定辦理;為了防止投機倒把分子乘機提款,進行分散隱匿,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銀行和司法部門共同協商簡化通知的手續,或者採取事先聯繫先停止支付,然後由司法部門補辦通知手續的辦法。

執行以來,不少地區碰到了一些問題。有些地區提出,凍結投機倒把分子的銀行儲蓄存款,由法院辦理通知手續,容易流於形式;如果等法院進行調査研究弄淸情況後再通知凍結,時間又會拖得太長,可能達不到防止投機倒把分子分散隱匿財產的目的。由於這個問題還沒有解決以致有些投機倒把分子乘機抽逃在銀行的儲蓄存款,這對於經濟上徹底打垮投機倒把分子顯然是不利的,也增加了追贓工作的困難。

此外,還發現一些集體經濟單位,地下工廠、商販,利用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或者租用其他單位的帳戶,通過銀行轉帳,進行投機倒把活動。我們沒有相應提出凍結他們非法存款的措施,不利於打擊他們的投機倒把活動。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們根據國務院(65)國財辦字1 1 6號批轉中國人民銀行、中囯農業銀行「關於四清運動中有關單位査詢和處理儲蓄存款問題的請示」的精神,共同研究,幷商請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提出意見如下:

 一、凡是送交司法部門審訊處理的重大投機倒把案件,凍結投機倒把集團和個人在銀行的往來款項(包括存款和轉帳款)和儲蓄存款,由法院辦理通知手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檢查處理的投機倒把案件,需要凍結投機倒把集團和個人在銀行的往來款項和儲蓄存款時,可由以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通知手續,不再經過司法部門。縣級以下的基層工商行政管理單位(包括市場管理所),不能自行辦理凍結銀行存款的通知手續。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決定凍結投機倒把集團和個人在銀行的往來款項和儲蓄存款時,應當經過慎重研究,由主要負責人親自審查,力爭不出差錯。如果發現凍結錯了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銀行解除凍結;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負責向被凍結存款人進行解釋,說明情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通知人民銀行凍結投機倒把集團和個人在銀行的往來款項和儲蓄存款時,應當說明案件的情況和凍結的理由;如果人民銀行認為此項存款不便凍結,也可以提出異議,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再加研究,或者報請市、縣人民委員會審查決定。

 四、各基層銀行要加強開戶管理,加強帳戶的檢查,提高政治警惕性,發現問題,及時與工商行政部門取得聯繫,密切協作,堅決打擊投機倒把活動。


中 央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國務院財貿辦公室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農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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