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2015年9月23日 |
沪公通字[20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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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县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受理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联系。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公安部《关于实施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公境〔2015〕1554号)精神,规范本市公安机关对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沪定居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居民特殊人才是指: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经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高层次人才、上海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高层次人才或高级专业人才、上海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制定的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家属是指: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入境的港澳居民特殊人才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
第四条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申请来沪定居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近期的2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张;
(二)申请人本人填写的《自愿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书》;
(三)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港澳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或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港澳高层次人才或高级专业人才认定证明,或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供担保原件;
(五)交验申请人在沪拟定居地房屋的法定有效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交验申请人在沪拟定居地的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该房屋内如无户口的,可以免交);
(七)申请人在沪拟定居地房屋的产权人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当场签署同意申请人入户的意见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同意申请人入户的公证书原件(申请人系在沪拟定居地房屋的房屋产权人之一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可以免交)。如申请人在沪拟定居地房屋系承租房屋的,可提供该房屋所有权利人或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经公证的同意入户证明书;
(八)申请人与在沪拟定居地房屋产权人、承租人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关系的证明(申请人系房屋产权人之一或承租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可以免交);
(九)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结婚证、出生证等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十)无落户地但有实际居住地且符合本市社区公共户落户条件的,还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1.居住在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3.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第五条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申请来沪定居的,必须由本人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并接受询问,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家属可随同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权证明。
第六条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应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相关司法机关核查其在沪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补齐。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前来核实作进一步询问,也可以委托申请人在沪拟定居地的属地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核实相关情况。
第七条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审核通过:
(一)申请材料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且在30个工作日内无法补齐的;
(三)有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不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关落户条件的;
(五)有其他不宜在沪定居情况。
第八条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提交申请来沪定居,并且相关申请材料齐全后,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上海市公安局审批。上海市公安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收到上海市公安局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开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十条 凡经上海市公安局批准同意来沪定居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为其开具《批准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通知书》、《迁沪落户确认单》,当场收存其所持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向其开具《证件收存证明》。及时发函至广东省公安厅注销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详细入户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通报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协助做好为其办理入户手续的准备。
第十一条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申请人本人领取《批准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通知书》、《迁沪落户确认单》时,应告知其可凭上述证明并携带其他在本市入户应当提交的材料,到拟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公安派出所收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开具的《批准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通知书》、《迁沪落户确认单》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沪定居后,再前往港澳地区的,按本市居民赴港澳地区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来沪定居权的,一经查实,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应当开具《撤销港澳居民申请来内地定居决定书》,由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其本市户口。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第三人对本市公安机关作出的来沪定居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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