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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上海市公安局關於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屬申請來滬定居的受理審批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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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上海市公安局關於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屬申請來滬定居的受理審批辦法》的通知
制定機關:上海市公安局
2015年9月23日
滬公通字[2015]38號

各分、縣局,市局有關單位:

現將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關於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屬申請來滬定居的受理審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實施。工作中如遇問題,請與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聯繫。

上海市公安局
2015年9月23日


上海市公安局關於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屬申請來滬定居的受理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公安部《關於實施支持上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有關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公境〔2015〕1554號)精神,規範本市公安機關對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屬來滬定居申請的受理、審批和管理工作,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屬申請來滬定居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負責受理審核,上海市公安局負責審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港澳居民特殊人才是指: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入境,經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港澳高層次人才、上海市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港澳高層次人才或高級專業人才、上海市科技創新主管部門制定的科技創新職業清單所屬單位聘僱並擔保的行業高級專業人才。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家屬是指: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入境的港澳居民特殊人才的配偶及未滿18周歲子女。

    第四條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屬申請來滬定居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港澳居民來內地定居申請審批表》,申請人近期的2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二)申請人本人填寫的《自願放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的聲明書》;

    (三)交驗申請人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四)交驗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港澳高層次人才認定證明,或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港澳高層次人才或高級專業人才認定證明,或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認定的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所屬單位聘僱合同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同時提供擔保原件;

    (五)交驗申請人在滬擬定居地房屋的法定有效憑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六)交驗申請人在滬擬定居地的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該房屋內如無戶口的,可以免交);

    (七)申請人在滬擬定居地房屋的產權人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當場簽署同意申請人入戶的意見書或公證部門出具的有關同意申請人入戶的公證書原件(申請人系在滬擬定居地房屋的房屋產權人之一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可以免交)。如申請人在滬擬定居地房屋系承租房屋的,可提供該房屋所有權利人或戶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經公證的同意入戶證明書;

    (八)申請人與在滬擬定居地房屋產權人、承租人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關係的證明(申請人系房屋產權人之一或承租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可以免交);

    (九)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同申請的,還須提交結婚證、出生證等親屬關係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十)無落戶地但有實際居住地且符合本市社區公共戶落戶條件的,還須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並提交複印件:

    1.居住在租賃房屋的,由房管部門出具《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2.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由單位出具集體宿舍證明;

    3.居住在親友家中的,由居、村委會出具寄宿證明。

    第五條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申請來滬定居的,必須由本人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請辦理,並接受詢問,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家屬可隨同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並提交監護權證明。

    第六條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應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通過相關司法機關核查其在滬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告知申請人在30個工作日內補齊。必要時,可通知申請人前來核實作進一步詢問,也可以委託申請人在滬擬定居地的屬地公安機關及有關單位核實相關情況。

    第七條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審核通過:

    (一)申請材料不符合批准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且在30個工作日內無法補齊的;

    (三)有虛構事實、提供虛假證明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不符合《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有關落戶條件的;

    (五)有其他不宜在滬定居情況。

    第八條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屬提交申請來滬定居,並且相關申請材料齊全後,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上報上海市公安局審批。上海市公安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九條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收到上海市公安局作出不批准的決定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並開具《不予批准決定書》。

    第十條 凡經上海市公安局批准同意來滬定居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並為其開具《批准港澳居民來內地定居通知書》、《遷滬落戶確認單》,當場收存其所持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香港居民身份證》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向其開具《證件收存證明》。及時發函至廣東省公安廳註銷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同時,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詳細入戶地址、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通報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協助做好為其辦理入戶手續的準備。

    第十一條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申請人本人領取《批准港澳居民來內地定居通知書》、《遷滬落戶確認單》時,應告知其可憑上述證明並攜帶其他在本市入戶應當提交的材料,到擬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公安派出所收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開具的《批准港澳居民來內地定居通知書》、《遷滬落戶確認單》後,按相關程序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二條 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屬來滬定居後,再前往港澳地區的,按本市居民赴港澳地區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人通過虛構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騙取來滬定居權的,一經查實,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應當開具《撤銷港澳居民申請來內地定居決定書》,由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通知申請人入戶地公安派出所註銷其本市戶口。

    第十四條 申請人或第三人對本市公安機關作出的來滬定居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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