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具体事宜的通知
关于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具体事宜的通知 吉医保字〔2007〕82号 2007年12月10日 发布机关: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文件,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执行意见,现将具体标准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育护理补贴
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生育护理补贴。补贴额度按省直参保人员上年度平均缴费基数为基准,计发15日补贴,补贴标准年初发布。
2006年度省直参保人员平均缴费基数为19000元,本年度补贴标准为800元。
二、围产期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妊娠女职工(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可领取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妊娠女职工(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患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所发生的原由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改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申领补贴程序
参保单位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后,填写《吉林省省直生育护理补贴、围产期补贴申领表》,并提交职工医疗证、卡、本(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提供临时社会保障卡,未办卡的提供省医保局生育费用报销凭证)结婚证,子女户口本,由单位汇总填写《吉林省省直生育护理补贴、围产期补贴审核表》后于每月1日至10日(节假日除外)到我局统一办理申领补贴手续。
五、注意事项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到本部门所属的各参保单位,对申请补贴人员的情况,要严格审查,确保如实申报,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生育保险金的,将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通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单位经办人员要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本人手中,确保补贴落实到位。
2、上述待遇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计算;补贴的申领自2008年1月开始。
3、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吕丹;电话:88690553
附件:
1.《吉林省省直生育护理补贴、围产补贴申领表》;
2.《省直生育保险生育护理补贴、围产补贴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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