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加强县级土地改革委员会工作的决定
关于建立和加强县级土地改革委员会工作的决定 会土字第零一六三号 1950年11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南军政委员会 |
一、土地改革,即将进入行动阶段,但各地对于土地改革委员会的建立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致确定实行土地改革的县份,迄今大部分均未建立和充实起来。广大农民群众,在土地改革运动中,要求政府从各方面给以适时领导与支持。而土地改革又是一个极紧张繁重的任务,必须有专管部门。以便集中各方面的力量,正确实施对土地改革的领导。因此,凡今冬实行土地改革的县份,绝不允许再行推延。而应按照本会一九五零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建立省、专、县土地改革委员会机构及其工作的指示”。迅速建立和充实起来。
二、县级土地改革委员会的具体任务:
第一、拟订全县实施土地改革方针与计划。
第二、加强对土地改革运动的指导,及时对土地改革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和总结。
第三、认真布置,掌握重点实验,切实的进行各种调查研究材料并总结经验。
第四、动员和组织各种力量,宣传法令。
第五、配合县农协,整顿、扩大区、乡农民协会。
第六、按照土地改革区人口的千分之一的标准,配合有关部门、选拔并训练土地改革工作队的干部。
第七、按时向上级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三、县级乃是为具体布置实施土地改革的单位。县的土地改革委员会,不应成为单纯议事机关,而须是个有行动能力的领导组织。为此:
第一、除吸收政府有关土地改革的各单位、部门代表中央及其他民主党派人士,组织十一至十五人的委员会外,尚须设立机关配备有能力、有经验的干部,将工作迅速的建立起来。
第二、土地改革委员会,在布置一个阶段工作,或解决较重大问题时,可召开委员会议将各方面的意见加以统一。重大问题,还应首先提请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县政府委员会议作出决定。但由于土地改革工作是紧张的,为了不失时机指导运动前进,县土地改革委员会,应根据县各界人民代表会、县政府委员会议所决定的原则精神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土地改革委员会的指示,积极对有关问题加以迅速的处理。
第三、土地改革政策,能否正确的实施,基本关键,则在于群众的发动。因此,土地改革委员会应有计划的、主动的配合农协,深入下层,宣传和组织群众,并指导其对土地改革政策的执行。
四、目前土地改革工作即将进入行动,土地改革委员会建立后,应抓紧这一短促时机,加紧进行准备工作,即是:根据土地改革法、划分阶级的决定及中南和各省所通过的实施办法,组织力量开展宣传运动,训练土地改革工作队,重点试验,特别是于秋征减租中,结合整顿农民队伍,并应密切上下级的联系,加强对土地改革行动的指导,以便保障土地改革任务胜利完成。
中南军政委员会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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