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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城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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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城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1〕1159号
2011年6月7日
发布机关:国家文物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贯彻落实《长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长城保护基础工作,我局决定开展长城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在长城资源调查中登记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各类长城遗产,我局均认定为长城。

二、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在长城资源调查中已登记,但尚未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遗产报请我局予以认定。

三、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长城,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和附件(省级长城资源概述、长城资源认定申请表、已认定长城资源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版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本通知第一条所指的已认定的长城遗产应当填写已认定长城资源登记表,本通知第二条所指的尚未认定的长城遗产应当填写长城资源认定申请表,省级长城资源概述中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长城遗产应当分别予以详细说明,具体格式见本通知附件,并可从国家文物局网站www.sach.gov.cn下载格式电子文件。

四、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处的长城由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报请认定;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原则上由组织调查的省份报请认定,但不涉及相关长城遗产所有权和管辖权归属。

五、我局将(委托长城资源调查项目组)组织专家对长城认定申请文件和附件进行审核,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现场审核。审核无误的长城遗产由我局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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